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识别与假币收缴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识别、假币收缴和鉴定管理办法》是中国人民银行为进一步完善反假币工作体系而制定的一项管理措施。已经2009年9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1.为了规范货币识别、假币收缴和鉴别工作,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NPC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鉴别货币、收缴假币,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及其授权的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单位)鉴定货币真伪。

3.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境内可以获取和兑换的在其他国家(地区)流通的法定货币。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非本国(地区)货币当局发行的,模仿货币外观或者理化特征,足以误导公众,可能行使货币职能的媒介。假币包括假币和假币。假币是指模仿真币的图案、形状、颜色,通过各种手段制造的假币。变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通过挖、揭、涂改、拼凑、移印、重印等多种方法,改变真币原有形态而制成的假币。

4.本办法所称认证,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判断货币真伪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收缴,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通过法定程序对发现的假币实施强制扣押。本办法所称鉴定,是指当被没收人对没收的假币的真伪判断有异议时,鉴定单位根据被没收人或者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的申请,对没收的假币的真伪作出裁决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