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宠物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宠物行业协会。
第二条本会性质为:由本省宠物行业企业发起并组建的全国性联合组织,各单位自愿组建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中国宠物行业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促进行业交流合作,提高全行业科技水平;整合行业资源,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发挥行业发展的管理、服务、协调、自律、监督、维权、咨询、指导作用,服务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国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遵守《中国城市社会团体管理条例》。
第五条本协会的活动区域为中国。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六条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目的是整合行业资源,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在行业发展中发挥管理、服务、协调、自律、监督、维权、咨询、指导作用。
(二)宣传政府制定的有关养犬(宠物)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普及和推广宠物知识,编辑出版行业刊物和书籍,建立行业网站,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促进合法、文明、科学的宠物饲养;
(三)协助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宠物饲养培训基地、宠物医院、美容院、犬舍、宠物收养、寄养中心等宠物服务部门进行登记、认证和管理;
(四)协助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犬只登记、年检和疫苗接种,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宠物和宠物饲养人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规范管理制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五)制定和规范纯种犬及相关行业标准,组织犬只系谱鉴定,制定纯种犬登记,安装犬只电子芯片,组织实施,发放犬只系谱证书;
(六)制定行业培训计划,组织宠物美容师、执业护士、训犬员和训犬员宠物医生的培训和认证,评估定级工作。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行业人员技术职称的初审和申报;
(七)协助制定和规范宠物医院和宠物服务行业的价格体系和收费标准。
(八)制定活动计划,组织行业展览、交流会、研讨会、论坛等活动,举办市内外各级各类宠物竞赛和比赛;
(九)推荐纯种优良犬、优质饲料、药品、疫苗等适用用品、设备信息,以及宠物医院、美容院、犬舍、俱乐部、网站等诚信信息。;
(十)组织行业国际国内交流,建立互访机制,引进先进技术和标准,尽快与国际接轨;
(十一)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宠物行业和其他行业的关系;
(十二)积极开展行业公益事业和其他有益于社会的活动。
第三章成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是本行业的经济组织。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四)应持有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九条入会程序:
(一)提交会员申请;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会员证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机构签发;
(四)境外单位可以通过同样的程序成为宠物行业协会的荣誉会员。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投票权;
(二)参加协会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协会提供的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自愿入会,自由退会;
第十一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局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如下:
(1)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年;
(二)常务理事单位缴纳的会员年费为3000元/年;
(3)理事单位缴纳的会员年费为2000元/年;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900元/年。
第十三条会员退出俱乐部,必须书面通知俱乐部,并交回会员卡。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四条会员严重违反章程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机构和负责人设立和撤销
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协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董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对协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作出决议;
(六)审议理事会关于罢免委员的建议;
(七)决定本协会的终止;
(八)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表决才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是,最长延期不得超过1年。
第十九条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社员大会的决议,并向社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的具体工作和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变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领导协会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会员资格和对会员的处分,提出会员的除名建议;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协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代表机构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理事会应当对该决议形成会议记录,并向全体董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人数超过50人的,可以根据需要从董事中选举产生执行董事,并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董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组成。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可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设理事会应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通过通讯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规则和程序:
(一)由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行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监事会(或1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董事会相同,期满可连选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在本行业有较大影响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年龄不得超过70岁,秘书长应当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秘书长实行聘任制。主席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相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应为专职人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预算和决策;
(三)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的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公室、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的专职工作人员,报行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作为无表决权的代表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会议。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和罢免;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的财务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税务、会计部门反映情况。
(4)监事有权作为无表决权的参与人向董事会提出问题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当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及其他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领导,认真履行职责。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的资金来源是:
(一)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四)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5)兴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协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者单位、会员和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协会应当及时、如实回答捐赠人、资助人或者单位、会员和监事的询问。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财产和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三十五条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和协会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审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将接受主管税务和会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协会应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收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年度报告、换届选举、法定代表人变更和清算,必须接受登记主管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协会应当按照中国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建立重大事件报告制度:举办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和展览,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非政府组织交流,开展行业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和社会捐赠等。,并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职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签订劳动合同。其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通过,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修改后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撤销议案: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大会决定解散;
(三)协会分立或者合并;
(四)无法按照章程宗旨继续工作的;
第四十五条终止本会的议案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本会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前,必须在协会登记机关和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当在清算结束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十七条协会经协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协会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于2008年2月2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