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小型家庭农场的申请条件
浙江小型家庭农场的申请条件如下:
1.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
2.家庭农场的主要劳动力是家庭,没有长工,或者长工人数不超过家庭中外出务工人数;
3.申请人的收入应以农业收入为主,且净比例应超过80%;
4、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相关农业技能培训;
5.家庭农场土地流转的,应当在合法的基础上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6、家庭农场规模应达到一定标准且相对集中稳定。从事粮食、经济作物等种植业的农场土地租赁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土地流转面积在50亩以上。或从事水产养殖或种养结合的养殖场,土地流转面积应在10亩以上或相关产业投资在50万元以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经过批准,公司注册前必须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和法定代表人姓名。公司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更换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