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地方行政区划是如何划分的?

乾隆二十五年(1760),清朝平定准噶尔汗国后,疆域达到顶峰,北起蒙古的唐奴乌梁海地区,北至西伯利亚,南至南海,包括“李倩石塘、万里沙、曾母暗沙”(今南海诸岛),西南达西藏达旺地区,云南南坎、江心坡地区,西至缅甸北部。土地面积达到1316万平方公里,到清末减少到约1135万平方公里。

这个王朝疆域辽阔。1662年清朝统一中原后,将前朝的两京十三局、使臣分为十八省,由省、州、县组成。1760年,疆域极盛,在东北、外蒙古、新疆设立五大将军辖区,实行风俗统治;此外,还在科布多建立了参赞区、西藏事务大臣和达赖喇嘛区、西宁事务大臣区、青海玉树四十族,掌管广大藏区。云贵地区实行土司制度,雍正时期完成改土为流。清末,台湾省和新疆正式建省。到光绪三十四年(1908),清朝的版图被划分为22个省和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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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省设置上,基本沿袭了明朝设立的两京十三局、使臣,即南北两京和山东、山西、河南、陕西、浙江、福建、江西、广东、广西、湖广、四川、云南、贵州。1644年(顺治元年)定北京,定都盛京。1645年(顺治二年),北直隶改为直隶省,南直隶改为江南省。

1664年(康熙三年),湖广分为湖北、湖南两省。1667年(康熙六年),江南省正式分为江苏省和安徽省。1668年(康熙七年),陕西省正式分为陕甘两省,从此形成了所谓“内地十八省”的格局。分别是直隶、江苏、安徽、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

1885(光绪十一年)划入台湾省省、福建省。两年后,台湾省正式建省,正式称为福建台湾省省。1895年(光绪二十一年),台湾省省因甲午战败割让给日本,废止。1905 65438+10月(光绪三十年十二月),江苏江宁、淮安、扬州、徐州、通州、海州划归江淮行省,随即废止,仍为江苏省。从此至清朝末年,大陆保持18省,与东北三省、新疆省合并为22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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