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物资安全保管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做好铁路运输物资在站存放或货车装载货物在站期间的保管工作,确保货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公安部、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铁路运输部门认为需要保管、托运人和收货人自愿要求保管的物资(包括货物、行李,下同),均由铁路保安服务公司负责保管,实行有偿服务。第三条货物检查的范围包括:存放在车站、货场、仓库、行李房和专用线的货物和货车;重点停车站和编组站投保货物列车的停留车和保留车。第四条办理货物检验手续

(一)铁路部门认为需要保管物资时,由车站和驻站保安队签订合同,报铁路分局保险机构和分局保安机构批准后实施。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

2.货物所在的车站(位置);

3、保障货物的自然状况;

4.安全方法;

5.移交程序;

6.违约责任;

7.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委托人和收货人可直接向铁路保安服务公司咨询委托保管物资事宜。

(3)保安服务公司在接受货物检查任务前,应根据合同与货运部门、托运人、收货人办理物资交接手续。第五条属于铁路部门需要保管的物资的验货费用,由保安服务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与投保机构协商处理;托运人或收货人需要保管的物资,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第六条护士守则

(一)服从领导,服从指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铁路规章制度;

(2)禁止使用或盗窃材料;严禁刁难勒索用户;严禁弄虚作假,谎报情况。

(三)在执行任务时,按规定着装,不准饮酒。接受当地铁路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照章程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损失的保安人员给予必要的处罚。第七条护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一)认真履行职责,坚守岗位,确保护理物资安全。

(2)制止盗窃、哄抢、损毁或盗窃看守物资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有关单位和公安部门报告,保护现场,协助公安人员维持秩序。

(三)遇有违法犯罪分子侵害防卫目标,自身安全受到威胁时,有权使用配备的防卫装备进行正当防卫。

(四)因保卫人员的责任造成物资损失的,应按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保护和支持保安人员的工作。当看管货物的保安人员报告货物被盗、被抢或被袭击时,应及时派人到现场处置。第九条抓获的犯罪分子和收缴的赃款赃物,一律移交主管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本办法由铁道部公安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铁路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