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名要相关部门审批是什么原因?

改名是公民的自由。当然,这里说的是改户口本上登记的名字。只有这样,它才具有正当性和法律效力。变更后,原姓名备案,新姓名为实名。一个好的名字会得到最大的肯定。我国《民法通则》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1)0-10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2)10 -18周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也规定:“中国人民和中国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干涉、挪用和冒用。”我国户籍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公民有变更姓名的自由。18周岁以下公民变更姓名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口头申请;我将在18上提交一份更改姓名的书面申请。姓名变更后,身份证上的姓名也要相应变更,但市民卡的号码不变。我国宪法也把“公民的人身权利神圣不可侵犯”放在序言中。公民的人身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等。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11)也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改名字是你的自由。但如果改姓,父母双方必须同时出具同意孩子姓的声明,否则不予改姓。父母姓氏合并为子女姓氏的,国家只承认单姓,即姓名的第一个字。国家承认的少数复姓除外。比如:(1)有一个男孩,他的父亲姓刘,母亲姓杜,他的父亲给儿子取名为刘都龙或刘杜建业。这里刘度只算一个字,刘度之后“名”的总字数不得超过七个;(2)父亲姓端木(无论男孩母亲姓什么,父母的姓都不能再组合为儿子的姓)。若其子取名端木建业,则端木算两个字,其后“名”总字数不超过六个。女生也一样。

一般来说,无论是两种形式中的哪一种,“名字”的总字数都不应超过八个,并且对使用的字数没有限制。

附件(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姓名法》的建议。

我国的法制在不断完善。听说身份证要改革,我觉得很及时。据悉,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身份证”将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身份证”。我觉得“身份”这个词不应该再保留了。身份证只证明公民身份,但作为中华民国的一员,身份只是一项内容,不能反映公民的全部内容,故应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证”(以下简称“中华民国公民证”或“中国公民证”)。同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号码”改为“公民身份代码”或“中国公民代码”,每个号码代表一个公民。此外,公安部应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姓名法》,规范公民姓名。此外,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必要进行适当的英文姓名登记,允许公民在登记合法姓名的同时,自愿登记英文姓名。但是公民改名的次数应该是有限制的,公民一生最多可以改名三次。第一次是出生后16岁之前,第二次是16岁之后18岁之前,最后一次是18岁之后死亡之前。

最后,国家还应该成立一个名为“全国法律征集办公室”的组织,向全国人民征集有关法律制定和修改的建议(你认为应该增加哪些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