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改名,派出所不改怎么办?

可以再去派出所申请。公民想依法拥有改名的权利,但需要有充分的理由,因为改名会涉及到自己的银行卡、社保、医保、产权证等一系列问题。如果处理不好,也会造成很多麻烦。成年人改名有三个条件:一是要表示愿意改名,二是要有充分的理由,三是要承诺承担因改名引起的一切民事和法律责任。

注:16周岁以下公民变更现姓名的,由其父母或者监护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填写申请报告,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公安派出所审核同意后办理变更。年满16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现姓名的,应当填写申请报告,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证件原件及相关证明(有单位的,应当有干部简历或招聘表并经单位核实签字),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办理变更。父母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必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订协议后方可申请变更。

申请更名的流程:

1,写更名申请;

2.对于去街道或单位的证明,特别提醒办理更名手续。如果是学生,只需要证明是本校学生即可。

3.到户籍所在地户籍部门申请更名,填写更名申请表,需加盖户籍专用章,由段警和所长签字;

4.在县级户籍部门签字;

5.公证;按照要求,16周岁以上的公民,更改姓名需要公证;

6.在市公安局户籍科签字,更名手续特别提醒。16岁以下没有这个台阶;

7.回户口所在地户籍部门打印新的户口本;

8.所需资料:户口本、身份证、两张1寸照片。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18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时,其父母或者收养人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年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成年人有权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