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没有登记改名。
没有在户籍上登记的宝宝,如果改了名字,可以拿着出生证去派出所登记,然后在派出所户籍室改名字。出生证上的名字会作为婴儿的曾用名填写在户口本的曾用名一栏。
公民的出生证明不能修改。如需更改孩子姓名,需公民携带户口簿原件、监护人身份证原件等材料,由监护人代为申请更改孩子姓名。
公民申请改名,不应附加任何条件。公安机关在制定行政规章时,不仅要考虑公共行政权力,还要考虑整个法律体系的一致性。认为公民改名可能给户籍管理和公民犯罪信息管理带来麻烦和不便,从而限制公民行使改名的私权利,这是错误的。
公民姓名变更后,公安机关可以在各种档案信息中如实记录公民以前的姓名。公民可以用原来的名字存、存、缴、收各种保险费。订立合同后,需要在新的名称下继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只需到公安机关出具更名证明即可。公民改名字不应该对户籍管理和治安管理产生负面影响。
监护人为孩子办理户籍后,可向户籍部门提供以下资料申请更名:
1.申请人填写变更申请表,并提供书面申请;
2.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工作单位或居(村)委会或学校同意证明;
4.书面报告、出生证明、父母结婚(离婚)证明、父母同意变更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公安部门出具的申请人过去在户籍管理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的依据;
6.地市级民族工作部门出具的证明;
7、申请人的出生证明和以前的户籍证明等权威原件依据,单位人事部门的人事档案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城市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户口登记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时,户主或者本人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报告;经审查属实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出具变更或者更正证明。
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18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时,其父母或者收养人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年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时,应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