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的名字和总公司的名字一样吗?
分公司的名字和总公司的名字一样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分公司名称与总公司名称不一致。分公司的名称应当在总公司的名称前加“分公司”字样,或者在总公司的名称前加“公司”字样。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必须有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在其所属企业的名称前冠以“分公司”、“分厂”、“分厂”等字样,并注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地方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下属企业一致的,可以省略;
(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以在其下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中使用字号;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公司设立其他分公司的,已设立的分公司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公司的名称。
分支机构债务的法律认定。
分公司是总公司盈利的工具和手段,总公司在盈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总公司获得利益却不支付相应的成本,必然导致被侵权主体的损失无法得到补偿。总公司的这种行为会使分公司长期被其他主体排斥,最终危及总公司自身的发展。
在实体上,应判断总公司与分公司是“* * *同一还款责任”。一是考虑到直接判定总公司独立承担清算责任可能产生的后果,应明确分公司也应承担清算责任。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分支机构可以列为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分公司作为合同和民事诉讼的主体,参与相应的民事活动,没有理由判定“合同对方的分公司不承担责任,合同外间接方的总公司独立承担还款责任”。第三,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分公司可以列为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但允许其参加诉讼,可能是基于便于调查案件事实的考虑。诉讼资格不等于民事责任资格。此外,《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没有理由决定分公司独立承担偿债责任。
在程序上,总行应对其分支机构的债务承担“补充偿还责任”。执行总公司与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生效判决时,应当先执行分公司占用的财产;当分公司所拥有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当重新考虑总公司及总公司下属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以上知识是我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回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分公司名称与总公司名称不一致。分公司的名称应当在总公司的名称前加“分公司”字样,或者在总公司的名称前加“公司”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