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名称与门牌名称不一致的后果

法律分析:店面门头名称与营业执照名称不同,工商会处罚。

擅自经营个体工商户不允许经营的商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者临时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餐饮、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机关备案。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根据《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擅自变更主要登记事项的,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擅自变更经营者名称和指定经营场所,不服从监督管理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变更名称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三)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者超出批准的经营范围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擅自经营个体工商户不允许经营的商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者临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