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车辆回收有哪些程序?
法律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七条国家引导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报废。
机动车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车主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规定对报废机动车进行登记、拆解、销毁,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小型和微型出租汽车行驶60万公里,中型出租汽车行驶50万公里,大型出租汽车行驶60万公里;
(二)出租载客汽车行驶60万公里;
(三)中小型长途客车行驶50万公里,大型长途客车行驶60万公里;
(四)公共汽车行驶40万公里;
(五)其他小型、微型营运客车行驶60万公里,中型营运客车行驶50万公里,大型营运客车行驶80万公里;
(6)专用校车行驶40万公里;
(七)小型、微型非营运客车和大型非营运客车行驶60万公里,中型非营运客车行驶50万公里,大型非营运客车行驶60万公里;
(8)小型货车行驶50万公里,中轻型货车行驶60万公里,重型货车(含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公里,危险品运输货车行驶40万公里,装有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公里;
(九)特种作业车辆和轮式专用机械车辆行驶50万公里;
(十)三轮摩托车行驶65438+万公里,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公里。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非营运客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自用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是指专门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物品、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等危险货物的车辆;改变使用性质是指使用性质由营运变为非营运或者由非营运变为营运,小型和微型出租、租赁、教练等不同类型营运客车之间相互转换,危险品运输货车改为其他货车。本规定所称检验周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