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美容美发协会章程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协会名称为“北京美容美发行业协会”。

英文名:北京美发&;美容协会.

第二条协会由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具备一定条件的美发美容企业和服务行业组织成立。是经北京市商务局批准,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局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体会员,积极开展信息交流、调查咨询、人员培训、行业鉴定、技能交流等各项活动。规范规章制度,实行行业自律,服务会员,服务政府和企业,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对外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对内协调关系,引导企业规范经营行为,维护行业市场秩序,保护会员合法权益,同时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一定的行业管理任务,促进北京美发美容行业的繁荣发展。

第四条:协会应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组织及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五条协会接受北京市商务局和北京市协会登记管理局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本协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万元。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是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政策。组织成员单位在行业内实施。教育会员遵守诚信原则和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2.组织协会全体会员和办事机构开展美发美容行业的研究工作,为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行业法规、法令和政策提供依据,参加听证会(论证会)。

三、维护会员单位和美容美发行业的合法权益,协调内外关系,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和美容美发行业的意见和要求。

四、联系国内外同行业组织和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和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跨地区和国际性的理论讨论,举办交易会、博览会、演示会等。扩大对外开放,帮助会员单位开拓国内外市场。

五、举办各种形式的业务技术培训和研讨会,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技术实验和成果发布,组织技术专家开展业务技术咨询活动。并成立了专家委员会。

六、建立和推进行业自律机制,开展行业评比表彰活动,协调组织会员单位和行业制定并遵守《规则》和《协议》,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规范经营行为,营造良好环境,促进公平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七、开展行业统计,收集和分析相关信息,发布行业信息,提供信息服务。

八、承办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和接受委员委托的有关事项。

九、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八条本会主要任务的落实,由常务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制定阶段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成员

第九条:协会只接受团体会员,会员均为协会理事,协会理事必须是团体会员的法定代表人。实行会员自愿和退出自由的原则。

集团成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支持本协会章程,有意愿加入本协会;

2、县级服务行业协会及相关行业组织;

3.本市美发美容企业及相关机构;

4.跨地区大中型美发美容连锁企业;

5、从事美发美容职业教育和科研的单位,从事美发美容产品和设备生产和销售的单位。

2.加入或退出会议的程序:

1.有条件的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加入协会,经常务理事会或授权秘书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颁发会员证书和标志。

2.会员退出会议,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常务理事会备案,并交回会员标志和证书,终止会员资格。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3.非自愿退会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公告,取消会员资格,收回会员标志和证书。

4.成员离开会议时不得认领财产。

第10条: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1.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我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优先获得我们的服务;

2.对本协会的工作享有监督权、批评权和建议权;

3.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4.优先使用协会的相关业务技术资料和研究成果;

5.优先支持和帮助我会的业务管理和技术培训;

6.自愿加入和退出自由;

7.享有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履行协会章程,遵守制度,执行决议,积极参加协会开展的活动,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2.支持本会工作,积极承办委托事项,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信息;

3、严格自律,遵守“规则”和“协议”;

4.按要求缴纳会费。

5.符合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组织结构

第十一条:理事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2.选举和罢免执行董事、监事;

3.审议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

动词 (verb的缩写)通过重要决议;

6.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董事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董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临时会议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13条:理事会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的,应经常务理事会表决,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区登记机关批准。但延长任期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会员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是承担民事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第二,执行安理会的决议;

3.选举总统和副总统;根据主席的提名任命秘书长;

4.决定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动词 (verb的缩写)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的任命;

6.决定成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制定协会的工作计划;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接受监事会对协会纪律问题提出的意见,提出解决方案并接受其监督:

X.筹备召开理事会并报告其工作和财务状况。推荐下届常务理事会的候选人;

Xi。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常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执行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执行董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本会设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是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本行业,对本协会工作有突出贡献;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最高年龄不超过70岁;

第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是会长。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总统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第二十条:行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的任命名单;

四。代表协会签署相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秘书长是专职的;

二、在协会会长的领导下,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分支机构、代表处和实体的工作;

4.提名常务副秘书长和各办公室、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动词 (verb的缩写)提议聘用办事处、代表机构和实体的全职工作人员;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本协会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理事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选举监事会主席;

第二,列席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协会及领导成员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监督协会及领导成员按照批准的章程、业务范围和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5.监督会员违反协会纪律、损害协会声誉的行为;

6.监督本协会的财务管理;

七、对本协会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监督。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23条:资金来源

1.会员费;

第二,政府资助;

第三,捐款;

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5.兴趣;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会费按照本协会会费收取标准收取,会费收取标准须经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协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数据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收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补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信息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协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接受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30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三十一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终止程序

第三十二条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者因分立、合并需要撤销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三十三条:终止联营的议案,由董事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第三十四条本会终止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经协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终止。

第三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本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

关的职业生涯。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于2008年2月29日经董事会通过。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