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拥有商店屋顶平台的使用权?
归全体业主所有。屋顶空间属于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因此属于业主所有。
1.屋顶空间的所有权属于全体分割业主,但原则上不能属于顶层分割业主专有使用。
因为该楼属于所有分割的业主,与开发商无关,开发商无权处置。可以想象,开发商不可能将一栋没有顶层的建筑卖给所有的共管业主,所以不能拥有楼顶空间,也不能通过协议将楼顶空间拥有给共管业主专用。
2.开发商与个别业主约定楼顶空间专用权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在所有建筑物中,顶层是由所有业主共有的。那么,顶楼以上的屋顶空间当然是全体业主共有的,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是全体业主的权利,由全体业主共同支配。
即使开发商和个别业主同意,这个协议也不能反对所有业主的权利。因此,如果开发商与顶层共有权人约定屋顶空间属于共有权人专有使用,则无效。
3.只有全体业主大会才能决定如何使用屋顶空间。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屋顶空间,对所有业主都有重要价值。
首先,屋顶空间关系到建筑物的雨水、生命和安全,关系到全体业主的利益。其次,屋顶空间的建设可以使所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增加活动空间,充分利用屋顶空间丰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生活,提高其生活质量。再次,楼顶空间的开发利用有着丰富的内涵,比如利用楼顶空间做广告,这是一种很好的开发利用,获得的利益属于所有差异化的业主。
这些利益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所有人息息相关,任何人不得侵犯。如此重大的利益,必须由全体业主大会决定。如果业主大会决定楼顶空间可以交给顶层业主专用。
其实,和其他关于公寓公共设施的权责问题一样,屋顶空间的归属问题,核心是是否计入公摊面积。
屋顶空间计入公摊面积,业主支付价款的,必须是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全体业主享有共有权利;凡屋顶空间不计入公摊面积,其他区分的业主不支付价款,只有屋顶空间的权利人支付价款,即权利人享有共有权利或专有使用权。
屋顶空间的问题比较特殊,因为涉及到建筑物的综合利用、修缮和管理,应该属于共有部分,而不是个别业主专有。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归所有权人所有,但属于城市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所有,城市公共绿地或者个人所有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属于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