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散装白酒有哪些程序?
1.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加工和食品加工、销售、储存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并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涤、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废水处理以及垃圾和废弃物存放等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设备布局和工艺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食用的食品、原料和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不洁物质。
2.营业执照的办理:
(1)确定公司类型、名称、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比例后,可在工商局现场或网上提交名称核验申请。
(二)名称核准后,确认地址信息、高级管理人员信息和经营范围,网上提交预申请。网上预审通过后,按照预约时间到工商局提交申请材料。
(3)携带《设立登记核准通知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1、城镇待业青年和其他待业人员,应持有劳动部门出具的失业证;
2、离休、退休人员应持有退休证,提前退休的由所在单位出具退休证;
3、辞退(包括停薪留职),应持原单位的批准证明;
(三)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表;
(4)营业场所证明:
1,使用私有房屋(非住宅)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产权人以此房屋作为经营使用证明;
2、使用公房自用的应提交房管部门的房改证明;
(五)申请生产经营国家规定的行业或者品种的,应当提交许可证或者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聘用员工,应当提交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员工的身份证明;
(七)登记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第六条从事酒类批发和零售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七条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领取《酒类流通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登记表可从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或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索取。
(2)填写登记表。酒类经营者应当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所附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
(三)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注册材料:
1,根据本办法第七条
(二)要求填写的《登记表》一式两份;
2.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商务部认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在登记表上加盖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