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管理条例》是哪个部门发布的?

《地名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 *国务院1986 65438+10月23日。2019年7月3日,《地名管理条例》列入民政部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修订草案待报国务院审议,责任单位:地名司、政策法规司)。

国务院委托中国地名委员会管理全国地名工作,其办事机构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代管。县(市)以上地名机构的设立,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国务院《地名出版管理条例》:现将《条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委托中国地名委员会管理全国地名工作,其办事机构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代管。县(市)以上地名机构的设立,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地名管理条例》(1986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1986]11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名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区名称以及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名称。

第三条地名管理应当从中国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确需命名、更名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四条地名的命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人民的意愿,并与有关各方达成共识。

(2)一般名字都不是人起的。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为地名。

(三)国家级以上的县、市名称,县、市范围内的乡、镇名称,镇范围内的街道名称,乡范围内的村庄名称不得重名,并避免同音字。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带有地名的台、站、港、场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

(5)避免使用生僻字。

第五条地名的更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歧视性的、妨碍民族团结的、侮辱劳动人民的、极其庸俗的、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都必须更名。

(二)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更名。

(三)一处多人书写、多人书写的,应当确定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四)不明显属于上述范围的地名,可改可不改,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不改。

第六条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和更名,按照国务院《市行政区划管理规定》办理。

(二)国内外著名的或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山、河、湖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国务院审批。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界走向和海上岛屿权属界线,以及边界条约、议定书中包括的自然地理实体和居民区名称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四)在科学考察中,国际公共领域新地理实体的命名,由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五)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各专业部门审批。

(六)城市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七)其他地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审批程序。

(八)地名的命名、更名可以由地名机构或者管理地名的单位承担,也可以由其他部门承担;其他部门承办的,应征求地名机构或管理工作单位的意见。

观点。

第七条少数民族语言地名的汉字译写和外国地名的汉字译写。应该标准化。翻译和书写规则由中国地名委员会制定。

第八条中国地名罗马字母的拼写以国家颁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为准。拼写规则由中国地名委员会制定。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和认可的地名,由地名机构负责收集和公布。其中,行政区划名称可由民政部门收集公布。

出版外国地名译著需经中国地名委员会审定或由中国地名委员会编纂。

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使用地名时,以地名机构或民政部门编辑出版的地名书为准。

第十条地名档案的管理,按照中国地名委员会和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在必要的地方设立地名标志。

第十二条本条例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中国地名委员会研究解答。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