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医保报销具体流程
报销所需材料:
一、必要的材料:
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参保人或代理人带有银联标识的厦门本地储蓄卡,代理人身份证。
二、医用材料:
(一)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门诊发票原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门(急)诊病历(详细完整的诊疗记录)。
(二)住院费用报销:
住院发票原件、医疗费用汇总表、出院小结或记录(中途结账提供阶段小结,死者提供死亡记录)。
三。报销类别和支持材料:
1.转院就医:确需转院就医的,病情紧急的,应在转院入院7日内办理手续;
2.异地安置和工作:要求在异地居住和工作半年以上,必须提前办理登记手续;
3.出差、探亲、旅游等短期外出期间的医疗费用:①急性病:提供出差证明、探亲证明、旅游合同、实名制机票等。报销时);②慢性病门诊维持治疗:应增加厦门诊疗病历,诊疗措施不得超过厦门;
4.异地分娩:住院分娩费用和合理的产前产后检查费用;
5.厦门本地及城市化地区社保系统故障无法实时刷卡结算:医疗机构收费处发票背书盖章;
6.社保卡挂失或损坏,名片打印延迟:社保卡管理部门发票背面盖章确认;
7.单月门诊人次超过20:收费单必须信用卡结算并显示挂号人次,必须提供门诊记录;
8.无社保卡的急性病或抢救:门诊或住院病历要详细、清晰,足以认定为急性病或抢救;
9.离休干部目录外药品费用:需提供《离休干部目录外药品审批表》,并加盖医院医保管理部门公章;省两级收费中心委托的离休干部保健对象应提供健康保健证明;
10.参保状态、变更(中断缴费不超过一个月)、参保单位变更、地税资料到达延迟:次月中旬地税变更确认后可报销;
11.新生儿从出生起的医疗费用:应在出生三个月内投保并及时支付,收到款项后方可报销。必须提供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对于费用发生时未命名的新生儿,医疗费用发票、汇总表、出院记录等报销凭证上的姓名。应为母亲或父亲的名字,后跟“儿子”或“女儿”;
12.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伤害事故(被保险人无责任的除外):交通事故必须提供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第三者赔付的医疗费用不再赔付,属于被保险人酒驾。
开车、无证驾驶或其他自身故意行为不予报销;其他意外伤害必须提供公安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故意参与打架斗殴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不能报销;
13.垫付:无法认定第三人(公安或司法部门证明),或虽能认定第三人,但法院难以执行(法院证明)的,填写《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垫付申请书》,提交审核确认符合社保法规定的垫付范围,方可办理报销;
14.同时参加商业保险或其他非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已由商业保险和其他保险支付的,须提供加盖结算业务专用章的发票原件、结算决定书和结算费用计算清单,商业保险和其他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不再重复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