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和护肤品的描述中可以包含医学术语吗?

化妆品可以养生?胡说八道!如果你的化妆品含有中药成分,那么在命名的时候可以带上中药。化妆品命名规定第一条为保证化妆品命名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保护消费者权益,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第三条化妆品命名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符合汉语语言习惯;(三)不得误导或欺骗消费者。第四条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组成。命名的顺序一般是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第五条化妆品命名中禁止下列内容: (一)虚假、夸张、绝对化的词语;(二)医疗用语,表示或者暗示医疗功能、效果的词语;(三)医学名人的姓名;(四)消费者难以理解的词语和地方方言;(五)粗俗或者迷信的词语;(六)批准的药品名称;(七)外国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八)其他误导消费者的文字。前款第七项规定的,但标明防晒指数、色号和序号或者注册商标以及必须用外文字母和符号表示的除外;注册商标和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的,必须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除外,如维生素c第六条化妆品的商标名称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商标名称应当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第七条化妆品通用名称应当准确、客观,可以是表示产品主要原料或者描述产品用途和应用部位的文字。第八条化妆品的属性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质或者外观。第九条约定俗成的化妆品名称可以省略通用名和属性名。第十条商标名称、通用名称和属性名称相同时,可以在属性名称后标注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包括颜色或者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者特定人群。第十一条使用特定原料名称或者表明原料种类的文字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一致。第十二条进口化妆品的中文名称应当尽可能与外文名称相对应。可采用意译、音译或意音结合,一般以意译为主。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附:化妆品命名指南为指导化妆品命名,根据《化妆品命名规定》制定本指南。第一,化妆品名称中是否可以使用某些术语,要根据其所处的语言环境来确定。化妆品名称中禁止使用的词语包括:(1)绝对意义。比如特效;全效;强大;奇效;高效;见效快;魔术效果;超强;全面;全方位;大多数;第一;特级;顶级;王冠等级;极端;非凡;换皮肤;去除皱纹等。(2)伪词义。如果化妆品中只添加了一些天然产品,宣称产品“纯天然”是假的。(3)夸张的含义。比如“专业”可以适用于专卖店使用的或者经过专业人员培训的染发、烫发、指(趾)甲类等产品,但对于其他产品来说是一个夸张的词。(4)医学术语。如处方;处方;药用;毒品;医疗;治疗;治疗;妊娠纹;各种皮肤病的名称;各种疾病的名称等。(五)表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文字。如抗菌;抑菌作用;绝育;绝育;抗菌;消炎;消炎;促进血液循环;排毒;抗过敏;抗过敏;脱敏;斑点和清洁;一尘不染;去除疤痕;毛发生长;毛发再生;停止起飞;减肥;溶解脂肪;抽脂;瘦身;整容;瘦腿等。(6)医学名人的姓名。如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等。(七)与产品特点无关,消费者难以理解的文字和含义。比如解码;数字;智力;红外线等。(8)俗字义。“裸”用于“裸”时若有低俗,则不得使用;可用于“裸妆”(如彩妆化妆品)。(9)封建迷信。如鬼、妖精、卦、邪灵、魂魄等。又如,“神”用于“神”时,属于封建迷信;可用于“提神醒脑”(如芳香化妆品)。(10)已批准的药品名称。如屋尘螨。(十一)超出产品使用范围的。比如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申报,不得超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九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含义的解释。又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功能。2.可申报术语任何符合化妆品定义的术语都可以用在化妆品的名称中。化妆品名称中推荐的可申报条款包括:(1)非特殊化妆品1。去屑可以用头发化妆品的名义;软等词。2.清爽可以用护肤化妆品的名义;控油;保湿;保湿;舒缓;抗皱;白色;紧凑;后日修等词。3.美化可以用化妆品的名义;遮瑕膏;修改;漂亮的嘴唇;滋润嘴唇;护唇;浓密睫毛,卷翘之类的词。4.保护可以用美甲化妆品的名义;美化;坚持之类的词。5.香体可用于芳香化妆品的名称;益身等词。(二)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名称可以使用与其含义、用途和特性相一致的文字。比如健美可以用健美化妆品的名义;形体塑造等词。祛斑可以用祛斑化妆品的名义;光点之类的词。三。本指南是对化妆品名称中禁用词和可声明词的原则性要求,具体词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词。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0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