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住房的使用年限和建筑面积有限制吗?

临时房屋的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但对建筑面积没有具体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在报批前,应当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

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

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用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扩展数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和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土地用途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撤销、搬迁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山等经批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给予土地使用权人适当补偿。

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乡(镇)村建设,应当符合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联合兴办企业的,应当持有相关批准文件。

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的企业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