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和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全市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2013]3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统筹规划,统筹城乡,整合资源,提高效率;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未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依法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四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覆盖范围和项目、统一支付标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程序、统一信息管理。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其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金征缴、支付和管理。

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参保登记、材料审核和征缴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资金监管。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学生(幼儿园)统一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参保登记、征缴、费用结算等工作。

民政、残联部门负责享受定期定量救济的60年代孤儿、特困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退休老工人、重度残疾人的确认、参保缴费和医疗救助。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建设,监管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服务行为,采取措施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

食品药品监管、审计、公安、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第二章资金筹集第六条各级政府(管委会)履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属地管理职责,将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情况纳入科学发展综合考核。第七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建立个人缴费正常调整机制,合理划分政府和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例。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1)个人缴费标准分为两个档次。2018年缴费标准为:一级每人每年230元,二级每人每年380元。

(二)政府补贴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并由财政部门及时公布。中央和省补助的差额部分由市、县、市分担。

(三)各类学生及其他未成年居民(以下简称未成年居民)缴费标准如下:各类学生个人缴费标准暂按2017执行,其他未成年居民按一年级缴费。

(四)成年居民可根据经济条件和医疗保障需要自愿选择缴费档次。个人缴费档次一经选定,年内不得变更。其中,特殊群体按二类标准缴费,鼓励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选择二类缴费,减轻其医疗负担。各级政府(管委会)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特殊群体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个人缴费给予资助。

(五)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积极创造条件,对居民参保给予资金支持。

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中央和省的要求,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医疗消费需求和基金结余情况适时调整。第八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度缴费制度。下一年度的年度缴费期为9月1日至2月1日,参保居民应当在缴费期间缴纳下一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已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进入医疗保险年度后不予退还。

(一)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组织参保登记和缴费,其他居民以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单位组织参保登记和缴费。

(二)特殊群体、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由民政部门、残联部门和扶贫办组织登记参保和缴费。

(三)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出生当年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四)积极实施全民参保登记,加快征缴方式改革,推行卡缴、网上支付等简单、安全、高效、可接受的个人缴费方式,努力扩大覆盖面,提高参保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