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电动汽车管理办法2023

2023年江山市电动汽车管理办法:

1.2023年1起不准非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

2、凡驾驶非标准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收该非标电动自行车,车辆交由有资质的回收机构拆解解体。

基本要求是:

1,车辆质量(含电瓶)不超过55kg,最高时速不超过25km/h;

2.必须具备脚踏骑行功能,电机功率不超过400W,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V;

3.高度不得超过1.1m,宽度不得超过0.45m,前后轮中心距不得超过1.25m..

综上所述,之所以确定“新国标”,是因为旧标准不要求防篡改、阻燃、湿涉水,容易被非法改装,导致车重过重、电池短路保护不到位等问题,进而引发交通和火灾事故。

在尊重群众交通需求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并重的前提下,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立法,强化依法管理和有效预防电动自行车事故,有效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保障民生,促进城市文明建设,已成为迫切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五十七条

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规定。

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停放在规定的地点。没有停车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