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一个叫陆的女孩,满月后被张收为养女,长大后与张的二儿子相恋并结婚。现在都半岁多了,每个
这个问题的一些细节还不清楚。
五六十年代,我国法律相对不完善,当时还没有制定收养法。根据你的问题,如果一个姓陆的女孩在五六十年代被一个姓张的家庭收养,并且所有的邻居都知道的话,一般可以认定姓陆的小女孩和姓张的家庭之间已经形成了收养关系,她和张的父母之间的关系已经中断。按照现行法律,她无权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虽然那个叫陆的小姑娘后来也恋爱了,嫁给了第二个叫张的儿子,但当时的婚姻法(婚姻法1950)相当不完善,从伦理道德的角度看也不能被世俗所接受(童养媳除外),但他们之间并没有血缘关系(只是虚构的血缘关系),法律也没有禁止结婚。在此基础上,我认为陆姓小女孩与张某家已形成收养关系,现对陆姓家庭的遗产无法定继承权(遗赠继承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