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酒店暗藏青楼,熟客可入后宫房。接下来发生了什么?
现年43岁的范新华出生于1976,湖南汝城县人。他多年前来到郴州市谋生。后来他怀疑自己不是靠打工挣钱的。他经常在一些娱乐会所里带人看房,逐渐爬到负责卖淫的位置。2010,樊新华所在的郴州市瑞某休闲会所,因深陷组织卖淫,被警方查封。因为范新华不是车主,所以只罚了1000元。
范新华这时候应该醒了。毕竟开设卖淫场所,组织卖淫,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直接影响社会风气。也许他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因为懒,范新华并没有想到换一份正经工作,而是继续在这一行打些零工拿福利。
几年后,范新华被郴州市老板顾某吸引,认为其有丰富的组织卖淫经验,而顾某正准备开一家足浴城从事卖淫活动,两人一拍即合。之后,顾某纠集范新华、钟某、等人商量在金某康酒店一楼开设足浴城从事卖淫活动赚钱,与顾某50%、范新华、钟某20%、刘10%合作。
对接酒店后,前期装修资金由顾提供。后来顾的资金出了问题,就把6%的股份转让给了内部员工。范新华介绍他表哥买3%的股份是为了多占股份。顾出售股份的钱也被用于网站的翻新。断断续续装修了半年,直到2017年4月才正式完工。
当范新华看到装饰华丽的足浴城时,他非常激动。毕竟这是他人生中开始正式创业的第一步。以前是给人打工,现在终于可以当老板了,个人野心终于可以发挥了。经过深思熟虑,他准备干一番大事业,成为郴州乃至湖南“黄”产业的“挑夫”。
别说,在这一行打拼的范新华,还真有些手段。装修设计的时候,范新华先行一步,把酒店里的足浴城设计成A、b两个区域,A区是正规的足浴区,所有行为都是透明的。咸宜只有老幼四个箱子,外面没什么猫腻。其实主要是为了掩护卖淫。
然后B区是真正的卖淫场所,18包厢,里面叫“后宫房”,收银独立。如果要从A区进入B区,必须经过门禁系统。陌生人根本不能进入B区。如果你想在B区玩得开心,你必须通过营销人员的介绍进行预订。当然,这些客户会被营销人员提前考察,熟客也会带进来。
2017年5月,樊新华等人共同投资的足浴城正式开业。在樊新华的管理下,公司分工明确。刘出面登记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樊新华直接参与管理,担任总经理,负责除物业以外的全面工作。同时,范新华等人还制定了规章制度,对足浴城的日常经营、招募、定级、培训、管理、招嫖等进行了非常细致的划分。
一切准备就绪后,范新华安排手下通过各种渠道招妓集结,一时间各种肤色的妓女纷纷前来应聘。通过走访,范新华等人将妓女按照身高、相貌、年龄等条件分为五个档次,分别收取720、820、920、1120、1320元,妓女从中得到380、430、500、600、700元。
为了激发妓女的积极性并严格保密,范新华等人还提高了提成比例。每个妓女可以拿到70到100元不等的提成。这样一来,大家利益一致,也不用担心妓女会泄露足浴城的真实情况,增加了警方查处和打击的难度。
就这样,这个“挂羊头卖狗肉”的卖淫场所在郴州市持续存在了一年多。但就算范新华精心安排,世界上也没有不透风的墙。因为足浴城开业以来生意一直很好,进进出出的各种人引起了警方的注意。2018 65438+10月23日,经过警方的周密安排,抓捕行动开始了。
当晚,资兴市办案民警通过招聘人员王某飞预订了房间,让其安排4名卖淫女服务。之后,办案人员化妆进入金某康足浴城,在大堂负责人闫某清的接待下进入B区,当场向民警介绍了这些卖淫女的服务和价格。固定犯罪证据后,办案民警清理现场,在b区抓获正在卖淫的男女11对。
经警方调查,樊新华等人从开业到落网共介绍卖淫3000余次,非法获利达9861,957.51元,其中2017年5月至2010年6月、2018年6月非法所得565438。2017的2011到2017的65438+2这两个月的收益是4688152元。也就是说,范新华等人一个月收入200多万,真的是一个暴利行业。
樊新华等人被抓获后,很快被移交检方审查起诉。检方以组织卖淫罪对樊新华、钟某、刘谋、尤某提起公诉,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对王某飞、、王某富、范某波、李、闫某恒、李某艳、欧阳某双提起公诉,请求法院依法追究樊新华等人的刑事责任。
郴州市资兴市法院经审理,于2065438年8月15日作出判决。樊新华因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其余被捕人员分别被判处10年至1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80万元至10万元,部分缓刑。同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但宣判后,范新华不服,提起上诉,认为自己虽然是总经理和股东,但没有决定权,是从犯。原审量刑过重,罚金过高,他请求改判。其同案犯钟等人也相继上诉,称均为从犯,量刑过重,请求改判。
郴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范新华等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列证据在一审时已当庭宣读、出示、质证。二审期间,未提出异议。樊新华等人作为金某康足浴城的股东和工作人员,以招聘、雇佣、聚众等方式,管理多人卖淫,非法所得达900余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
针对樊新华辩称自己是从犯,法院指出,樊新华、钟某、、尤某不仅是该卖淫场所的股东,而且长期在该场所从事管理工作。应认定范某华、钟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尤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故未采纳樊新华、钟某、刘谋等人的辩护意见。
针对樊新华量刑过重的说法,根据相关法律解释,犯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依法应当判处犯罪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金。原审判决以樊新华等人的违法所得为依据,二倍罚款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综合考虑了范新华等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予以适当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