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护理分队的机构设置

法律解析:公安局监控留置看护支队,主要负责监控留置场所留置对象的安全看护。护理任务期间,以市纪委、市监委领导为主,在工作上执行调查组和案管中心的指示,与案管中心共同履行对护理人员的管理、教育、培训、监督、检查和考核职责;非护理任务期间,接受护理分队安排的相关工作调度、学习培训和训练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一条省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经监察机关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决定采取留置措施时,应当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备案。采取留置措施后,除非妨碍调查,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留置人的单位或者家属。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请求公安机关予以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