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或电视剧的知识产权有哪些?
1,文字作品;
2.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作品;
3.艺术和建筑作品;
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制作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中具有独创性并可以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作品特点
1.作品是思想情感的表达,而不是思想情感本身。
第二,作品要原创。
第三,这种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科学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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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因原则
著作权属于作者,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符合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视为作者。没有相反证明的,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1,合作作品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享。不参与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著者。合作作品可以单独使用的,作者可以享有各自部分的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2.汇编作品
将若干作品、作品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资料或者其他材料汇编而成的作品,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者享有,但行使著作权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3.委托作品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4、视听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师、作词人、作曲家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人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独立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5、工作
普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任务而创作的作品,属于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著作权属于作者,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后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作品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创作、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的特殊作品,其著作权由单位全部享有。
6.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法享有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