盒马鲜生与盒马生鲜的区别,是盒马鲜生还是盒马生鲜?
提到“盒马鲜生”,很多人都知道这是连锁生鲜超市品牌。而泰兴一家店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起名为“盒马生鲜”,从而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被靖江法院依法判决赔偿原告“盒马鲜生”2.5万元。
案情回顾
2016年8月至2019年11月间,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盒马”“盒马鲜生”等注册商标。原告盒马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经营多家国内知名“盒马鲜生”大型连锁生鲜超市,是“盒马”“盒马鲜生”等系列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权人。凭借着高品质,“盒马鲜生”店铺吸引了大批忠实顾客。
然而,随着“盒马鲜生”知名度的上涨,一些店铺也开始“傍名牌”。原告盒马公司发现,泰兴有一家名叫“盒马生鲜”的海鲜店(以下简称“泰兴海鲜店”),其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店名中使用“盒马”“盒马生鲜”字样,并在业务经营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将“盒马”用作商标使用,还使用了原告特有“门头”等。
原告盒马公司认为
“盒马”一词为臆造词,具有显著的独特性,泰兴海鲜店擅自使用与“盒马”“盒马鲜生”相同及相似的商标,其一系列行为足以使公众认为其与盒马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遂将泰兴海鲜店起诉至法院。
靖江法院经审理认为
“盒马”“盒马鲜生”等注册商标均系依法核准注册,且均在有效期内,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在其店铺门头突出标注“盒马海鲜”字样,收款界面使用“盒马生鲜”字样,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这些标识与案涉注册商标中的“盒马”在文字组成、读音上完全一样,同时使用在上述商标经核准使用的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构成近似。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对盒马公司的商标侵权。
同时,靖江法院认为,被告店名中使用的“盒马”字样与案涉商标相同或部分相同,容易导致一般公众混淆其服务的具体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商标法》等相关规定,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