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他人商标名称作为店面招牌名称是否侵权?

使用他人商标名称作为店面招牌名称属于侵权行为。

根据《关于禁止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专卖(专卖店)企业名称和经营标志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不得将其注册商标用作公司、专卖店、专营店的名称或者商业标志。提供某种服务的商品销售网点、网站需要说明店铺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范围时,可以使用“本店修理XX产品”、“本店销售XX套装”等叙述性文字。而且字体要一致,商标部分不要突出。"

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不得侵犯或者阻碍商标所有人使用该注册商标,或者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商标所有者。

扩展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关于侵权承担方式的规定;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

(1)停止侵权行为

(2)清除障碍

(3)消除危险

⑷归还财产

⑸恢复原状

(六)损失赔偿

(7)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上述侵权责任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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