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知道关于我国《姓名法》中,对于子女该姓氏的条件?

更改姓名是公民的自由。当然,在这里所说的是更改在户口簿上注册的姓名。这样才名 正言顺,有法律效力。更改后,原名备案,新名即为真实姓名。好的名字便得到最大的肯定。我国民法通则把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1)0-10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10 -18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18岁以上的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第99条第(一)款还规定:“中华人民***和国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冒用。”我国户口登记管理条理第七条规定:公民有更改姓名的自由。18岁以下的公民改名的,由他的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提出口头申请;18岁以上改名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姓名更改后,身份证上的姓名也要作相应更改,但公民证编号不变。我国宪法还把,“公民的人身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写入序言中。(其中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等)。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11)还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改名是你的自由。不过,如若改姓,需由父母双方同时出具同意子女改姓的声明,否则不予更改。以父母姓氏合并起来作为子女姓氏的,国家只承认单姓,既姓名的第一个字。但国家已承认的少数复姓除外。比如:(1)有一男孩,其父姓刘,其母姓杜,其父为其子起名刘杜龙或刘杜建业,这里的刘杜合起来就只算一个字,而刘杜后的“名”总字数不得超过七个;(2)其父姓端木(无论男孩的母亲姓什么,都不能再把其父母的姓合在一起作为其子的姓),为其子起名端木建业,则端木便算是两个字,其后的“名”总字数不得超过六个。女孩同理。 总知,不论是两种中的那种形式,“姓名”总字数不得超过八个,对所用文字不予限制。 附(2):对《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姓名法》的建议 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在不断的完善,听说要对身份证进行改革,我觉得很及时。据报道我国的“中华人民***和国居民身份证”将改称为“中华人民***和国公民身份证”。我觉得“身份”两字不应再保留,身份证只是证明公民身份,但作为***和国的一位成员,身份只是一个内容,并不能体现公民的全部内容,所以应改称为“中华人民***和国公民证”(简称“***和国公民证”或“中国公民证”)。同时,将“中华人民***和国居民身份证编号”改为“公民身份代码”或“中国公民代码”,一个号码就代表一个公民。 另外,公安部应制定《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姓名法》规范公民的姓名,另外,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推行适当的英文名注册也是必要的,允许公民在注册法定姓名的同时,自愿注册英文名。但,应当限制公民改名次数,公民一生最多可更名三次。第一次在出生后16岁之前,第二次在16岁之后18岁成年之前,最后一次在18岁成年以后死亡之前。 最后,国家还应该设立一个叫做“全国法律征集办公室”的机构,向全国民众征集有关法律方面(您认为应该增加什么方面的什么法律)的制订,修改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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