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律规定取名字不能用繁体字么?

能用繁体字,但只限于日常生活。名字是不能用繁体的。

真正用到工作,入学,医疗,还有登记户口,办理证件,就要写简体字,因为我们大陆推行的是简体字。

汉字的简化工作从1956年开始,到1964年3月,制订出了《简化字总表》(以下简称《总表》)。1977年曾推出过《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但遭到不少人的反对。

1986年6月,国务院批准了国家语委《关于废止<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和纠正社会用字混乱现象的请示》,从此,“二简字”被停止使用。

扩展资料:

《人名规范用字表》规定,取名用字有限制,我国新生儿的取名用字将在8000个规范字中选取。

曾被废除但人们仍在大量使用、禁而不止的51个异体字被“释放”并恢复使用。恢复异体字是尊重社会习惯,方便人们用字需要,字表将《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中的51个异体字收入表中,主要用作人名地名。

如“喆”原本被视为“哲”的异体字,经过调查发现,全国有两万多人的名字中选用了这个字。专家认为,“喆”字中两个“吉”字并排看起来很祥和,比“哲”字更适合取名,因而把它收入了三级字表,专门作姓名用字使用。

新字表为大众取名提供了很多便利。如为了照顾给女孩子起名时常用“女旁”和“草头”字,字表特意收录了一些并不常用的“女字旁”字。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通用规范汉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