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园的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银川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园,是指供公众参观、休息、欣赏和开展科普、文化、体育等活动的设施较为完善、生态环境良好的绿地和场所,包括综合性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和森林公园。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园管理。第四条银川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园管理工作。各公园设立的公园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

规划和国土资源、建设、城管、公安、文化、文物、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公园管理工作。第五条公园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园林绿化、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公园需要改建的,改建方案应当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按有关程序报批。第七条公园内的树木、花草及其他绿化设施,由公园管理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和管理,不得随意砍伐或毁坏。

公园内的古树名木、文物古迹,由公园管理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护和管理。第八条公园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行业质量标准,养护管理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并达到标准。第九条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园内湖泊等水体的保护和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围堵或填埋水体。第十条公园内的园林建(构)筑物或者其他游览、休息、欣赏设施,由公园管理单位负责维护,不得擅自改变。第十一条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维护公园正常秩序,保障游客人身安全。第十二条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园内的卫生管理,保持环境整洁,并按规定标准设置卫生设施。第十三条公园管理单位和其他单位及个人不得在公园内设立与公园性质无关或者产生污染的经营项目,已经设立的应当限期整改或者取缔。第十四条公园内设置的商业和服务设施应当服从公园的规划布局,与公园景观相协调,并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营者应当在公园管理单位指定的场所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经营性质、变更经营场所或者扩大经营面积。

禁止在公园里兜售物品。第十五条公园内各类游乐设施应当按照公园规划统一设置,其技术和安全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游乐行业相关标准。经营者应当建立检查、维护和预防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范,防止事故发生。第十六条在公园内举办展览、演出、娱乐等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公园管理单位应当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活动要健康文明。第十七条进驻公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公园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公园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第十八条公园管理单位根据公园的实际情况,在方便游客游览公园的原则下,制定公园的开放和关闭时间,并开展公园服务的经营活动。第十九条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的绿化和设施,遵守公园的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携带犬只等宠物入园;

(二)翻越围栏,擅自驾车(骑)进入公园的;

(三)擅自伤害动物、捕鸟、捕鱼、打捞水生植物的;

(四)随地吐痰、倾倒污水、乱扔(堆放)杂物、果皮、便溺以及其他损害公园环境卫生的行为;

(五)擅自开挖采石,破坏公园景观,在建(构)筑物和各类设施上刻画、涂写,损坏公园设施;

(六)未经批准生火、露营;

(七)利用喷泉等水景洗澡、洗涤、进食;

(八)擅自张贴、悬挂广告宣传品;

(九)饮酒、赌博、乞讨或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动;

(十)在树上钉栓刻划、攀援花木和采摘树叶、花果、践踏草坪;

(十一)破坏水设施或者向水体倾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擅自变更经营项目、变更经营地点或者扩大经营面积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在公园内的经营资格。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公园内销售商品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