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Oracle数据库技术建立员工工资和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

个人所得税改革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公共问题。其中,税前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成为当前讨论和研究的焦点。有一种观点认为费用扣除标准大幅提高,我们认为有失偏颇。基于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功能定位的判断,现行税前扣除应根据居民基本消费支出、财政承受能力、税收结构、地区发展、纳税人义务等诸多因素确定,其项目不能无限扩大,其标准不能无原则提高。

第一,现代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功能是筹集财政收入,而不是调节收入分配。

理论上,个人所得税有两大功能:一是筹集财政收入,二是调节收入分配。逻辑上,两个功能并不是并列的,收入功能是调节功能的前提和条件。前者是基础,后者是派生和从属。在提高收入的过程中,调节功能有发挥的空间;只有充分实现收入功能,调节功能才能足够强大。

从世界趋势看,随着经济产业结构和国民收入分配结构的变化,个人所得税逐渐成为西方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个人所得税在高收入国家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大多在40%以上,中等收入国家的比重基本为10%-20%。以美国为例,1902年个人所得税仅占财政总收入的0.3%,1932年为6.7%,1940年为8.1%。从1950,占比明显上升,达到29.3%,之后稳定在30%以上,近几年达到45.37%,可见个人所得税对政府收入的重要性。个人所得税在中国税制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新税制实施以来,个人所得税呈现快速增长趋势,从1994年的65438+72.7亿元增长到2007年的3184.98亿元,年均增长33.74%。是同期增长最快的税种之一,已成为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但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不到10%,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没有完全实现,难以承担调节收入分配的重任。如果大幅提高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只会导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锐减,个人所得税大幅下降,个人所得税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难以发挥。其调节收入分配、改善税收结构的作用,无疑是画饼充饥。从这个角度看,个人所得税的筹集收入功能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标准不能定得太高。

第二,税前扣除标准要保证居民的基本需求,而不是全部消费支出。

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税前扣除的标准差异较大,但其相似之处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为取得应纳税所得额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即费用扣除);二是支持纳税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最低生活费用(即生计扣除)。可见,国际上的做法是税前扣除居民基本生活费,超出基本生活费的部分全部纳入征税范围,以保证纳税人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其中,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基本费用扣除比例通常较低,一般为20%-30%,而发展中国家一般为30%-50%。

借鉴国际经验,我国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基本民生支出。因为基本生活费的外延在不断扩大,所以需要动态把握基本生活费的内容。第二是通货膨胀因素。如2006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1993高出80%,税前扣除标准要根据不同时期的物价情况和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情况适当调整。三是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相关的住房、医疗、教育、失业、养老等制度改革。近十年来,这些领域的改革倾向于工业化和市场化,大多数居民在这些领域的支出迅速上升。税前扣除要考虑纳税人的家庭赡养、抚养负担、养老、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保险等。

以中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为基础计算基本生活支出,2005年中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为7922元(消费支出是指用于日常生活的全部支出,包括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娱乐、教育文化服务、住房及杂项商品和服务等八大类支出)。全国城镇每就业人员平均赡养系数为1.96(含赡养老人和抚养子女的生活费)。按全年消费支出增长10%计算,2008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应为1.722元/月。目前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为2000元/月,基本符合近年来我国居民生活消费支出和物价指数上涨的实际。

第三,提高费用扣除标准,既要考虑纳税人减轻负担的需要,也要考虑财政承受能力。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负担特别是边际负担水平较高,需要适当调整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但从财政承受能力来看,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不宜过高。主要原因是过高的税前扣除标准不仅会增加财政负担,而且不利于宏观调控的实施和财税体制的深化改革。据测算,2008年3月扣除标准提高到2000元后,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占工资薪金所得的比重下降到30%,税基大大缩小。另一方面,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个人所得税之所以能成为主体税种,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税基广。如果大幅提高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会造成个人所得税大幅下降。再加上企业所得税法和增值税改革合并,以及近年来自然灾害频发等一系列因素,财政负担过重。如果这个问题处理不好,势必会影响国家各项改革措施的出台和实施,尤其是目前我国正在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财政支出压力骤然加大。尤其需要谨慎提高费用扣除标准。

四、费用扣除标准的调整应有利于缓解地区发展差异,不应加剧分配矛盾。

在中国经济发展中,二元性和多样化特征明显,不同地区的物价水平、消费水平和居民对基本生活的满意度也不一样。有人建议,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应考虑地区收入和消费水平差异,给予地方省市适当权限调整扣除标准。我们认为,这种观点照顾了地方具体情况和既得利益,但违背了个人所得税横向公平的目标。扣除标准应该全国统一,原因如下:第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由地方税变为税享税,必然要求立法权的高度统一。第二,扣除标准的调整只是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一部分。如果各地扣除标准不一,可能会影响个人所得税乃至其他税制的进一步改革。第三,如果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地区差异,可能会对生产要素(如资金、人才、技术)的流动产生逆向调节效应,使资金和人才过度流向高收入地区,不仅会削弱个人所得税调节地区收入差异的功能,还会对我国区域均衡发展战略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

五、优化税前扣除项目,以利于“做大”个人所得税,改善税制结构。

在经济发达国家的税制中,个人所得税大多是主体税种,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但目前我国仍是以流转税为主要税种的税制结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占税收收入的60%以上,而个人所得税很少,占全年税收收入不到8%,占GDP不到1%,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个人所得税调节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有效性。我们认为,个人所得税能否成为我国税制中的主体税种,取决于拓宽税基。这就需要简化和清理税前扣除项目,将此前被排除在税基之外的收入回归综合所得,取消或减少一些特定的税收减免项目。如果税前扣除项目太多太细,很多纳税人无法填表和计算,会大大增加税收征收成本和纳税人的遵从成本。

六、提高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有助于强化而不是削弱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观念。

在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中,要以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为目标,适当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是增强公民纳税意识的重要途径。个人所得税能够成为市场经济国家的主体税种和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与公民税收意识的形成密切相关。由于历史文化传统的差异,中国公民的纳税意识相对较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从1994的800元提高到现在的2000元,有积极作用,但不排除对进一步增强公民纳税意识有一定的负面影响:一方面,需要纳税的群体绝对数量大大减少;另一方面,纳税群体的缩小使得纳税行为的社会影响范围成倍缩小。因此,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不宜过高,以逐步增加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数量,有利于纳税人纳税义务观念的培养和强化。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编辑方振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