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性犯罪者付出的代价最高。为什么?

?在美国,除了谋杀、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性犯罪者付出的代价是最昂贵的。普通罪犯服刑后可能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而性犯罪者的自由将被终身限制。无论他们搬到哪里,都必须在当地社区登记并报告他们的行踪、地址、驾照号码和身体特征。警方还会向社会公布上述信息,并放到网上,提醒大家提高警惕。

如今,美国50个州都有自己的梅根法。但执行的严格程度略有不同。在华盛顿州,一旦一名被释放的性犯罪者搬进来,警察会挨家挨户给邻居打电话,告诉他们他的名字和地址。在俄勒冈州,有性犯罪记录的人必须在窗户上张贴醒目的标志,以提醒他们的邻居。

性犯罪登记措施在震慑和预防此类犯罪、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方面确实取得了显著成效。然而,它的负面效应逐渐受到民权人士的批评。例如,性犯罪的概念不仅限于强奸和猥亵,还包括传播儿童色情和乱伦等各种犯罪。在美国,近65万人被登记为性犯罪者。他们中有相当一部分人,仅仅因为最轻微的犯罪,就要被羞辱终身。

在很多州,嫖娼、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下载色情图片都属于性犯罪。在佐治亚州,一位母亲仅仅因为允许15岁的女儿与男友发生性关系,就被判“猥亵儿童罪”。即使她的女儿后来嫁给了她的男朋友,她也无法逃脱惩罚。21世纪,质疑性犯罪登记制度的案件开始陆续进入最高法院。

在史密斯案中,委托人在阿拉斯加州通过《梅根法案》之前犯罪。他声称,根据禁止追溯的《宪法》条款,他不应被登记为适用的罪行。然而,由于《宪法》只禁止刑罚或类似刑罚的措施的追溯效力,它并不禁止民法的追溯效力。但最高法院以6票对3票再次驳回了当事人的申请。理由是登记不同于“假释”,当事人的住所不受限制,更不用说处罚的性质了。

2010年5月,最高法院宣判了另一起与性犯罪者权利有关的案件。这个名为“美国诉康斯托克”的案件挑战了国会颁布的一项法律。这部法律规定,对犯有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的人,以及“对他人有性危险”的人,可以在服刑期满后释放,在听取和评估其人身危险性后,继续采取民事监管措施。所谓“监管”,其实就是拘留,执行地点还是监狱或者看守所。

受此法影响,美国约有105个性犯罪者,处于民事监管之下。2006年6月5438+065438+10月,因传播儿童色情资料入狱37个月的格雷登·康斯托克被司法部认定为“对他人有性危险的人”,服刑期满后不得自由。于是,他和另外四个有相同经历的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这三项主张中,最高法院只同意审查相关立法是否是“必要和适当的立法”。经过审判,法官们以7票对2票宣布国会的立法没有违宪。代表多数意见的斯蒂芬·布雷耶大法官认为,这项法律规定的措施是温和的,符合联邦和各州的利益。他甚至把民事监管比作医学上的强制隔离,认为这是维护社会治安的必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