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立初期,如何给公司起名?
法律主观性:
在公司成立初期,公司名称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也可以使用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六条规定,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品牌名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综合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行业或者业务特征。
第八条规定,企业名称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
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的名称、行业或者业务特点不得作为字号,但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法律客观性: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五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也可以使用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六条
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业务特征和组织形式组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综合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行业或者业务特征。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八条
企业名称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
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的名称、行业或者业务特点不得作为字号,但有其他含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