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军对舰艇命名有哪些特殊规定?
1978 165438+10月,经中央军委批准,海军发布《海军舰艇命名条例》,详细规定了中国海军军舰命名规则。
一级舰(航母、战列舰、巡洋舰、核潜艇)由总参谋部命名;
二级(驱逐舰、护卫舰、潜艇、大型登陆舰)及二级以下舰艇由海军司令部命名。
水面舰艇具体命名规则如下:航母、巡洋舰以行政省(区)命名;驱逐舰、护卫舰以大中城市命名;船坞登陆舰、坦克登陆舰都以“山”命名;训练舰以一个人的名字命名;辅助艇以表示海域和性质的名称(如东托、北邮、南标)和编号命名。
此外,为避免舰船重名现象,海军舰船名称的授予必须严格按地区划分。即:
北海舰队辖区使用华北、东北、西北(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青海、甘肃、宁夏、陕西、山西、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等14省市地名;
东海舰队使用华东七省市和新疆自治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新疆)的地名;
南海舰队使用华南和西南地区九个省市(湘、粤、桂、琼、川、渝、黔、滇、藏)的地名。但近年来也有例外,如南海舰队的导弹驱逐舰170兰州号和导弹护卫舰571运城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