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发挥人民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独特优势?

(一)、深化舆论宣传,提高调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公信力。

人民调解是减轻司法审判压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因此,要提高调解工作的水平和力度,就必须动员群众的普遍参与,提高他们理解、支持和帮助调解的自觉性。要进一步加强舆论宣传,营造浓厚氛围,通过发布公开信、悬挂横幅、广播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大力宣传《xx省人民调解条例》和新时期人民调解的地位、作用、法律效力,使人民调解获得依靠、深入人心,成为群众解决纠纷的优先选择。同时,加强对人民调解目的和意义、人民调解员典型事迹和调解案例的宣传,不断增进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了解和认识,逐步形成“人民群众有矛盾纠纷,不找镇政府,先找调解委员会”的局面。

(二)纳入综治“一票否决”,首先从人民调解工作问责开始。

各级领导要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新时期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列入议事日程,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总体规划,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纳入村(居)委会工作考核目标,做到人民调解工作组织领导到位、工作到位、经费到位。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从人民调解工作问责开始,以督促各级领导重视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政策措施、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对工作突出的及时表彰奖励和宣传。

(3)优化调解员队伍,不断提高整体素质。

提高人民调解队伍的素质是关系到人民调解工作质量的重要环节。我认为要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选派一些文化素质高、懂政策、懂法律、责任心强、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调解员,完善队伍素质结构,努力造就一批熟悉人民调解制度、掌握调解民间纠纷和社会矛盾纠纷相关法律政策、正确运用人民调解程序和方法、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村民加入调解队伍;二是加强知识培训。加强人民调解队伍文化专业知识和调解业务培训。xx县乡两级培训制度,xx县每年要轮训一次人民调解员,乡镇每月召开一次村(居)委会主任例会,每年培训两期以上人民调解员。提高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按照“三懂三会”的标准:即懂政治,做群众工作;了解政策,会运用政策处理民事纠纷;懂法律,就能运用法律法规化解矛盾纠纷,处理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要通过培训班、旁听庭审代替开会等方式,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提高调解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四)、规范调解程序,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

依法调解是调解工作的生命。要让人民对人民调解有公信力,就要实现调解纠纷程序的规范化。首先是规范制度。坚持“防消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学习、定期调研、重大纠纷讨论、回访等工作制度。二是规范调解。严格按照调解程序进行调解,受理纠纷时进行纠纷登记。调查必须公正,证据必须合法、客观、真实,材料必须掌握充分,才能查清争议,确定争议的性质和是非曲直。调解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兼顾公平、合理,因事、因人制宜的原则,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对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较为复杂的纠纷,应邀请相关人员和当事人亲友参与调解。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案件进行回访,监督当事人的履行情况。三是规范调解文书。调解书是合法、公平、公正调解的证据,合法的调解协议是司法保护的基础。在具体制作中,要把握针对性、逻辑性和严密性,遵循判断推理的原则,达到以理服人的效果。

(5)建立“联合调解”,完善民调组织体系。

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各部门需要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积极改革调解组织,形成横向网络和纵向网络,构建横向扩展、纵向延伸、纵横交错、融合一体的大调解格局。借鉴和推广乔峰、颍上等国外经验,真正把人民调解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实行乡镇综治办和司法所联合办公。一方面,乡镇要建立矛盾纠纷联合调处中心,由综治站、信访、民政、司法、公安、法院、财政等部门组成。并成立专门的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落实党政班子成员、村干部、村委会工作机制,形成各单位密切配合、相互联动的调解工作新格局。另一方面,针对民间纠纷的新情况、新特点,在流动人口较多的社区积极稳妥地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努力探索依托工会在企事业单位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行业和区域交界处建立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那些跨单位、跨区域的民间纠纷和重大疑难纠纷。xx县形成了以村(居)、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进而由镇联合调解中心、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小组、调解员组成四级垂直调解网络,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大调解”组织体系。真的“哪里有群众,哪里就有人民调解组织;哪里有纠纷,就做人民调解工作。"

(六)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Xx县委、县政府每年召开人民调解工作总结表彰大会,集中培训协调委员会主任;Xx县人大每年视察一次人民调解的开展情况,xx县人大常委会作人民调解工作报告;CPPCC每年都会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一次调查。全面实施人民调解工作领导重视、共同努力的“五个一”工程。乡镇党委、人大、政府要从“保一方平安、促经济发展”的高度,把人民调解工作放在重要位置,采取切实措施,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帮助人民调解组织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民调机构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民调工作的管理,强化责任,严格考核。同时,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他们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引导他们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做好民调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在工作中还注重善于总结和发现基层民调组织中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利用多种形式宣传推广,以点带面开展xx县人民调解工作。

(七)、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和报酬。严格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文件精神,将人民调解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落实人民调解指导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经费。确保人民调解工作宣传、培训、表彰奖励、办公用品、生活补助等经费落实到位。建立统一规范的调解工作业务规章制度,抓好人民调解硬件建设,努力使所有调解委员会都有独立的工作场所、配备齐全的办公椅和业务参考书,设立独立规范的调解室,开展正常业务。尽快实现委标、标志、印章、程序、制度、文件“六统一”。设立人民调解专项奖励基金,将极大地调动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独特作用,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