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各界在去极化工作中应履行哪些职责?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去极化的规定
第三十条
全社会都要参与去极化工作。各族人民要学法守法,树立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 * *产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和中国* * *认同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抵制和远离极端主义。
第三十一条
工会应当在工会组织和会员中宣传教育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去极端化活动,防止极端主义在工会会员中蔓延。
第三十二条
* * *共青团要对青年进行民族宗教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教育,鼓励各族青年交流交融,引导各族青年抵制极端主义,倡导先进文化,适应现代生活。
第三十三条
妇联组织要对妇女进行先进文化教育,加强对受极端主义影响妇女的教育和管理,引导她们融入现代文明社会,自觉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和极端主义。
第三十四条
科协要在全社会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讲好科学故事,引导各族人民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提高科学认知能力,自觉抵制和反对极端主义。
第三十五条
宗教团体要解读符合时代要求的宗教教义教规,批驳极端宗教思想观念,发挥去极端化工作作用,引导信教群众正确处理法律与教规的关系,树立信仰,抵制极端,做守法公民。
第三十六条
工商联、文联、社科联、学会、协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团体和组织要根据自身特点和优势做好去极化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要加强对师生的民族宗教政策教育,增强反分裂、反渗透意识。充分发挥教师去极化的引导作用,教育学生崇尚科学、追求真理、反对迷信、抵制极端主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平台、论坛等。散布或传播极端主义言论。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和各类培训机构要加强去极化教育培训,推动去极化宣传教育进农村、牧区、社区、企业。
第三十九条
高等学校和有关社会科学研究机构要加强民族宗教理论和政策研究,加强去极化研究。
第四十条
宗教院校要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认真履行培养宗教教职人员的职责,防止极端主义渗透。
第四十一条
大众媒体和新兴媒体要创新载体和方式,根据不同对象和受众的特点,多渠道开展去极化宣传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公共交通工具、车站、机场等的工作人员。应当劝阻穿着蒙面罩袍、佩戴极端标志的人员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
企业要履行去激进化责任,教育引导员工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团结和睦,反对极端主义言论和行为。
第四十四条
家庭及其成员应该遵守法律。父母要以良好的品行影响子女,教育子女崇尚科学,追求文明,维护民族团结,抵制和反对极端主义。
第四十五条
宗教教职人员要向信教群众宣传相互宽容、和谐、团结、友善的理念,把爱国、和平、团结、中道、宽容、善行等教义融入讲学、释经活动中,旗帜鲜明地批驳极端主义,引导信教群众树立诚信操守,抵御极端主义渗透。
扩展数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化条例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法制教育;
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予以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化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