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隶社会的奴隶是什么样的人?
吴荣曾论及秦汉奴隶制时说:“在商代、西周和春秋时期,由于村社制度尚未解体,农业劳动的主要承担者是村社成员,奴隶大概只起次要作用。到了战国时期,随着社会大变革,村落共同体解体,社会贫富分化加剧,长期占统治地位的宗法贵族衰落,出现了新兴的富商和手工业者,以及大量独立的小农。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富人利用奴隶从事物质生产,而穷人则因为破产而沦为奴隶。此后,奴隶制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舒鲁帕克时代(公元前2600-2400年)两河流域早期奴隶城邦的楔形文字契约表明土地和不动产可以买卖,但没有发现奴隶买卖的文件。可见,西亚文明城邦建立时期,公私户也很少使用奴隶进行农业生产。战俘经常被处决,而不是被用作奴隶。随后,从拉罗什城邦时期(2300-2200年)到亚述、巴比伦、波斯帝国时期(公元前330年),奴隶生产制度和小农经济并存。
“最近几十年,由于秦简的发掘,大家对秦国的奴隶制有了很多新的认识。比如当时奴隶是大量存在的,而不像有些人说的只是残余。据秦简记载,在普通百姓、文人、士兵家中,甚至在官员、富人家中,都有不同数量的男女仆从。而且,臣妾不仅仅是从事家务劳动。简章中明确写着,有些臣妾要搞“农事”,傲慢不听话,就要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政府里也有很多奴隶,有些奴隶和私仆嫔妃一样,要从事农业劳动。在上述情况下,秦国不仅有许多奴隶,而且还有相当数量的奴隶在田里服役。自西汉、秦朝以来,与秦朝有很大的经济连续性,所以奴隶劳动也广泛应用于农业,相关史料也比秦朝多。”《史记·季布列传》说“石天问本奴”,这是西汉初期农业使用奴隶的重要证据。其实这种现象在当时是很普遍的,尤其是1975左右的湖北江陵凤凰山汉墓竹简,在这方面提供了一些令人信服的材料。如8号、9号、168号墓出土的简牍中有奴婢的名单,有的标明:‘四男四女在耕田’,或‘四男四女在耕田’,‘四男四女为大奴’,‘一奴牵驴’,等等。有些竹简还注明了奴婢的具体职责,如侍、养、拜、御、牛仆、马仆、田等。当然,田指的是农事,也就是《季布传》中提到的‘田事’。从事玉田的奴婢分工更细。.....简牍中的这些农场奴婢,说明她们是一群专职的农场奴隶,与侍者、皇家仆人不同。虽然古代有男耕女织的传统,但西汉时期也有女奴被赶下田,这只是以前不为人知的事实,因为文献中从未提及。虽然女奴也和男奴一样用于农耕,但似乎还是有男女分工的。比如男奴一般都是‘舔’,也有锄头的,比较少见。而女奴都是锄头。凤凰山竹简记载的各家产生的婢女数量并不多。这和当时社会经济的一些特点有很大关系。因为每个家庭拥有的奴隶数量主要是由占有土地的多少决定的。自战国以来,土地虽然逐渐成为可以买卖的商品,但并不普遍。汉武帝应重视土地兼并。到了西汉末年东汉初,土地兼并比汉武帝时期更加严重。西汉后期,张瑜有400多公顷农田。同时,庶民尹子方有田地700余顷。范仲也是平民。他开垦了300多公顷的农田。从王莽的“王天”到刘秀的“杜田”,对遏制土地兼并无济于事,这也说明土地集中的不断发展是客观经济规律的体现。关于东汉农业用奴隶的记载不多,但情况应该和西汉一样。在这里,我们可以举以下例子。”《五伦史》说五伦,“不归田,修身。《汉书·东观史》说:“伦罢官归田。弓和奴隶共同送刺种麦。和奴隶一起尝盐,在北方太原卖。东汉时期,人们大量使用奴隶劳动和耕作,这在地下出土的实物资料中也可以看到。如四川东汉墓中经常出土带尸体和锄头的陶俑。东汉农业生产的特点是大农场式的多种经营。随着土地更加集中,土地上的奴隶数量也会同步增加。比如樊冲,西汉末年拥有300多顷土地,耕种这些田地的人自然是奴隶:‘阶级服务与移官相适,财政收益高数倍’。特别是东汉以来,随着私权的进一步发展,分家住有田的房子的现象日益增多,所以奴婢也和田一样是家庭财产的组成部分。在张颖的《汉南故事》中,认为“(明帝的外戚)升为第一,园子,奴婢,钱财与(弟)和(女)旦平分。“东汉时期,关于土地与奴婢并列的史料还包括1974四川郫县的一座快碑:‘(奴婢)五人,直(值)二十万(钱);一头牛直如一万五千。“王岑田〔数顷〕,直〔数〕一万五千,奴田、奴盛、奴铎、奴白、奴鼠,五人〔直二十万钱〕。张30亩,质量3万亩。奴赐,仆意,仆最,奴顺,仆营,奴调,奴利,和【七人,直二十万八千(钱)】’。”“描述秦代奴隶贸易比较具体的材料是《云梦秦墓》中刊出的日文书:‘集日可买人、马、粟。当太阳关闭时,你可以将池子分开,加入大臣、马、牛等动物。“当你离开日本时,你不能与女人、妻子结婚,也不能进入(购买)人或动物。下午不要进进出出(买卖)臣妾和马匹,那叫死’;不要用申(时)出入臣妾、牛马、财货。日文书中提到的‘人’是指奴隶。“臣妾”是先秦时期对奴隶最常用的称谓。据居延汉简记载,西汉时,一个小奴才值一万五千元,一个大丫环值两万元。西汉末年王宝的《通岳》说一个奴隶值一万五千元。东汉初年的风俗童和一个男奴,价值两万。东汉末年,郫县遗迹上记载的奴婢价格为每人4万元,高于西汉至东汉初年。秦汉时期虽然奴隶劳动在农业中占很大比重,但也有其他身份不同的劳动者。如果有很多小农户,也有一些穷人没有土地,靠出卖劳动力或者出租土地为生。从世界历史的角度来看,雇佣制在很多国家的前资本主义社会都长期存在。在奴隶制阶段,它曾作为奴隶劳动的补充,与奴隶劳动长期共存。“两河流域的奴隶社会,雇佣制也是和奴隶制并存的。
范文澜叙述说:“汉武帝在国外用兵,但他的财富不足,所以他需要更多的奴隶来攻击和剥削。他鼓励没有城市登记的地主给他们的奴婢,并根据他们给的奴隶数量给他们终身的待遇,如免除徭役或成为郎官。111年前,汉武帝大规模没收商人的田产房屋、钱财和奴婢,获得钱财数千万,奴婢数千人,占地天大县数百顷。被没收的奴婢,一部分留在地方官田里耕种,一部分分给皇帝的园子里养狗、养马、养兽,分给水衡、少府、太傅(养马、骡、骆驼)、大司农等各路官员使用。当时奴婢的数量一定很大,而且大部分都参加了生产。汉元帝龚宇说,各府衙役十余万,好人出租供养,一年五六十万。封建皇帝也是大奴隶主,奴婢十几万。皇帝在公共领域和河流中占据了大量的空地,使用奴隶远远不能开发这些领域。有时,穷人被允许作为皇帝的佃户以‘假(借)’的形式培育种子。皇帝是地主、大工商业者、高利贷者和奴隶主的总头目。拥有封地的贵族也有两种收入:公的和私的。公费是收取地租和户税(每户每年收1200元)用于上朝皇帝和祭祀祖先的费用。私养是占有土地、奴婢和征收园池营业税供贵族私用。无限制占有土地和奴婢在西汉末年表现出其严重性,迫使一些感到危险的高官要求朝廷限制土地和奴婢。前七年,宰相孔光请国王、王子、公主、官员、百姓,占地不超过三十顷。占有奴婢:200个国王,100个王子和公主,30个海关官员和平民。孔光的略加限制的主张是不能实行的。
三国两晋时,奴婢制度仍与秦汉时期相同,称为“私有制”、“黑户”或“私附”,农奴称为“黑户”。“东汉末年大乱,人口损失极其严重。最主要的原因是死亡,其次是流年和躲藏,以及有权势的男人占据户籍,威胁贫弱户私有。晋武帝定制官奴婢和屯田奴婢为一对,每百人一个。在土地限制制度的同时,颁布了黑幕佃户和黑幕衣食客(类似奴隶的仆役)制度。影子租户制度规定一品二品不得超过五十户。十户三品,七户四品,五户五品,三户六品,二户七品,一户八品九品。由于衣食客制的规定,六品及以上的有三人,七八品的有两人,九品无品的有一官。晋惠帝年间,石崇为荆州刺史,水地三十余区,奴隶八百余人。士绅女人同样颓废。他们使用女仆和仆人,自己什么也不做。有的猛杀婢女嫔妃,没人觉得不应该。王召·施乐在石欢家做了奴隶后,被释放出来做了佣人,却被乱军俘虏了。”“东晋士族的特权之一是‘私帐,以为私附’,山为制桃令。到第80天郡,发现私附万人。东晋到梁晨有所谓的评税,奴婢、马牛、农房买卖,有纸的大买卖,每万元征税400元。.....人们被强制或砍断手脚,逃避繁重的劳动,或投靠火葬加以依附,称为属名。在南朝,有许多仆人和女仆。比如陶侃家有几千个仆人,刁协家有几千个奴婢。宋朝谢混有几百个奴隶,沈庆之有几千个。普通贵族家庭也把奴婢作为重要财产,兄弟分家就带着奴婢。奴婢主要用于农耕和纺织。所谓‘种田时问奴隶,织布时问奴婢’。有时候奴隶被送到很远的地方做生意,不会逃跑。525年,梁江源法僧强令彭城兵送三千余人至建康,皆为奴。足见奴隶额头上印着字,无法逃脱。齐朝时,刘隐把奴隶送到广州,78年后返回。一个女仆值六蒲式耳或五千到七千美元。奴婢的来源主要是破产农民。侯景乱时,奴才们成了侯景的支持者为一体。”当北方的游牧民族进入中国时,奴隶制变得更加发达。“攻占人口是北魏武官致富的重要手段。最大的人口掠夺者是魏帝。东晋公爵在上表中描述魏国的情况,说魏国的嫔妃都住在瓦房里,丫鬟千余人,织锦织锦,养猪养羊,放牧牛马,种菜卖钱。以皇帝为首的统治集团和一些鲜卑士兵各自拥有不同数量的奴隶。”舒威及其俘虏,有的称为男女或新民,有的称为生口,前者指平民户或奴隶户,后者指奴婢。被士兵私自俘虏的人,应该属于不熟悉的一类。魏帝吴泰俘获的俘虏数量更大,不仅给了出征的士兵,也给了留台无证的文武俘虏,而且帛马不一。魏国有大量奴隶,从事生产供养文臣和鲜卑士兵。"
第二,隋唐五代的奴隶主和佃农农奴制以及大量的奴婢和农奴。
北魏、北齐、隋唐时期的均田制、调租制和徭役制,都规定了对奴隶征税与否。这说明奴隶是这一时期重要的人力和财富资源。由于唐代奴婢是不在阶级内的,所以我们可以从唐代人口普查中不在阶级的人数来估算当年奴婢的人数。“北齐时,老百姓接触的是80亩田地,40亩女人,奴才、婢、情人都一样。牛鼎人均收60亩农田,不超过4头。每个丁守永田种20亩桑麻。齐系和魏系的区别在于,齐系的奴隶不受永恒领域的约束。557年,文宣帝在齐国时,要求穷人分耕牛地,说是富家利用奴婢受田制度,迫使穷人无立足之地。周武帝沿袭齐制,隋文帝也推崇齐制。“581年,大臣苏维要求降级服役,得到隋文帝允许。丁山和仆人(部分)调到了(奴婢)半班。604年,杨迪登基,废除了阶级服务的妇女,奴婢和三部曲。唐朝采用了杨迪皇帝的新制度,不再开设女子班。男人(23-58岁)和田中直(18-22)从国家缴纳租金和调整丝绸,并提供服务。北周武帝几次放奴杂户,但允许北周贵族保留一些歌客女儿,数量不会太多。隋朝末年,平凉出现了所谓的‘盗奴’,首领都是天生的奴隶,很多士兵也是天生的奴隶。在唐军中,招募奴隶作战,立功后有赏赐。隋末战争后,奴隶和三部曲的数量减少得更多。唐朝的时候,刑部是管奴隶的。奴隶的来源是囚犯和叛徒的家属。常年服侍的称为官婢。免(朝廷大赦)一次叫番户,一年服三次,每次一个月。避免被称为杂户或官户两次,每两年服五次。避免做三次好人。”“唐户分为两类:阶级户和非阶级户。无阶级的户称为无阶级户:1,贵族、外戚的亲属;2.九级以上官员;3.学生和人们有孝子舜孙和义夫贤惠的女人;4.老(60岁以上)、残、重、寡、女、奴婢、‘外地九级以上官员’(外地九级时),本人免服阶级役,称为‘无阶级’;5.有荣誉的人(不是功臣的人);6.新附户暂免课服。据《通典》记载,755年(天宝14),天下无阶级户345万,阶级户534万。总人口5291.9万,其中不教人口4470万,教人口820.8万。”如果不上课的女性自由民和未成年人占总人口的四分之三,则为3352.5万人,而不上课的男性加上女佣,则为165.438+065.438+075万人。贵族、九品上官、学生、逸夫贤妇家属、老残、寡妇、有功人员、新附户等人数不会超过总班数的一半,所以我们保守估计当时有558.75万名奴婢和民歌。而普通男子纳税只有820.8万,奴隶数量接近平民。上一年(天宝13)没上课的学生有45218000人,上课的男生有766.2万人(总人口5288万人,奴婢与平民比例比较接近)。当然,也可能有一部分逃脱、隐藏的学生没有被纳入统计,但他们只能依靠强人生活,成为新的奴婢、部或佃户。部里和房客的身份比奴婢好不了多少。”公元760年(唐肃宗甘源三年),通典说这一年有117000户没有阶级,750000户有阶级。总人口1699万人,无班学生1461.9万人,有班学生237万人。”五年间,平民的数量减少了三分之二,但奴婢、仆役、佃户的数量却减少了不到一半。不上课的女性和未成年人约占人口的四分之三,为12742500;这样就有1876500个自由人(贵族、官员、老残等。)还有不上课的男人中的奴婢。除去一半不上课的男性自由民,那一年的奴婢人数估计至少有93.83万,接近237万平民男性的一半。到了唐代,皇室、贵族、权贵的庄园在全国颁布,由奴婢和佃户耕种。房客的身份是房东的私有制。
三、宋代的佃农农奴制度
从宋代到清代,中国盛行佃农制。佃农的地位比奴隶高,但比拥有土地的良民(自由民)低,属于半自由民。在古代,有一种依附于王室和贵族的半自由人叫做“顺从者”(苏美尔人?Ub-卢加尔《国王/主人的投降》,阿卡德穆?克奴,社会法律地位介于自由民和奴婢之间,等同于中国的三部曲和佃农阶级。与奴隶制度相比,部佃制略有改进,是地主、暴君奴役农民的农奴制。蔡美标等人辩称:“自中唐以来,地主占有大片田地,形成庄园。宋代地主的庄园发展得更为普遍。所谓“流浪者”的房客也寄宿在地主的庄园里。佃户根本没有土地,就租地主的地。一个大房东可以有几百个房客。梁川一带有几千个大地主。佃农遭受地主的地租和高利贷剥削,被紧紧地束缚在地主的土地上。”“高利贷剥削——随着租佃制的发展,地主放高利贷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剥削手段。农民冬春借粮,指夏麦还粮。夏麦还债,春秋时再借粮,也就是东河偿还。收成不够还债,就不可能交房租,然后房租就当债务欠了。这样,农民每年都要借钱,从来不还。高利贷就像一副枷锁,把农民紧紧地束缚在土地上,一代又一代无法摆脱。在宋代社会经济中,高利贷剥削成为一个极其突出和严重的问题。地主用地租和高利贷剥削和束缚佃农。而且还可以用“换佃户”的方法来威胁和加重剥削。佃户不能随意离开地主的土地。”
“在宋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南方各割据国的地主佃农关系和剥削关系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佃户人身束缚也有一些形式上的区别,即所谓人身依附关系。到了宋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这种差异依然出现在不同地区。总的来说,南宋时期,随着土地兼并的发展,佃农的人身束缚不断加深。仁宗年间颁布了‘皇帝保护法’,禁止夔州道布施,贵州省内佃户纷纷出逃。1184年(孝宗11),南宋将《御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忠、宛、桂三州,即整个夔州道,并规定:(1)凡在165438。那些逃亡和逃亡不满三年的人,包括他们的家人,‘将一起归还给他们的旧主人’。之后,禁止逃跑。(2)不允许房东“逼(迁)房客”,即不允许抢房客。1205(宁宗元年),夔州道过境判官孙帆说:‘富家争地客,诱客,或引弟子徙天下。’可以看出,房东之间吸引和抢夺租客的现象还在发展。孙帆修改后的“新法”如下:(1)房东只能为房客本人服务,不能强迫房客家人服务;(二)按书出售土地房屋的人,不得以客户身份向买方租用原土地。买方不得强迫出售农田房屋的人充当雇员或奴隶;(3)出借钱物,只能协议归还,债权人不得强迫债务人为地主;(4)当事人死亡,妻子愿意再婚的,‘由她决定’,当事人的女儿也可以‘嫁给自己’。孙帆的“新法”看似是对地主权力稍加限制的尝试,但也从反面说明了当时的夔州路地主可以强制佃户家属服劳役,强制卖地欠债的人做佃户,以此干涉佃户妻女的婚姻。租客的这种人身束缚,在夔州路上是普遍存在的现实。"
四。辽金元时期的奴隶制、奴隶集体迁徙和佃农农奴制。
辽、金、元等游牧民族建立的朝代,都是刚刚从原始社会进入奴隶社会,奴隶制非常明显。辽、金、元三朝设立“投降郡”作为集体奴隶的场所。这与两河流域的亚述帝国和希腊斯巴达奴隶城邦强迫大量俘虏作为集体奴隶迁移到中国的做法是一致的。“廖宝基入侵汉朝,俘虏了大量汉族居民做奴隶。在宝姬和辽太宗时代,先后建立了许多这样的奴隶州县。比如宝姬消灭北方被掳掠的汉人,建龙华府,燕、姬攻取建化郡。用延吉俘虏建黄林郡,用渤海俘虏建长宁郡。有时,这类郡县仍沿用犯人所属郡县的名称,如以潭州犯人建潭州,三河县攻下民间三河郡。这些所谓的县户从1000户到4000户不等,其实只是奴役外族的城堡。起初攻占的州县属于契丹最大的奴隶主阿保机。女王有她自己的州和郡。契丹贵族也占有这样的城堡,称之为“抛下”或“头下”。辽朝时,有大小奴隶主占据的大小城堡来奴役被掳的奴隶。”辽代中期,奴隶制开始变为农奴制。“在圣宗统治时期,辽朝普遍实行赋税制度。捕奴者立国,赋税分为两等,工商税中的中、普通百姓由国家赋与,酒税交朝廷。抛俘奴也就这样成了‘二税户’,输租给官员,接受领主教训。”
“根据统治者的赠地制度,女真奴隶主根据奴隶和牲畜的数量占有不同数量的耕地。任何拥有25头农场奶牛的人将获得4公顷和5英亩土地。人口包括女真部落的奴隶和平民。你不能占据超过四十个领域。一个大奴隶主,120头牛,上千人口,占地面积可以超过160公顷。在灭辽之战中,金朝奴隶主曾经掳掠了大量契丹人和汉人做奴隶。投降区的人民被强制迁移到大陆。例如,山西各州县的居民被大量迁到上京和浑河路。四个州的人,即润、赖、钱,都被迁到了神州。被迫把自己卖给女真人当奴隶。”1180,上京路女真户卖奴婢,导致庄稼人少。金世宗用圣旨禁止了它。1181年,山东、大明的蒙安、莫克户被禁止出卖奴婢和出租土地。1183的统计显示,各地的孟安、莫克家庭,每户只有2.1个婢女。金世宗的王室贵族仍然占有大量的奴隶。据1183统计,京都宗室总司有170户,983户,17880奴婢户,耕地3683公顷。"
“成吉思汗‘札萨’规定军队在战斗前要俘虏人口,这是私奴。元朝建立后,蒙古军队俘虏奴隶的做法一直没有改变。在对宋作战中,阿里黑格俘虏3800人,在湖广为奴。蒙古贵族有大量奴隶,分布在北方广大地区,成为‘奴隶’。奴隶以外族为主,包括契丹、女真在内的北方汉人,以及一些不得不搬迁的色目人。从武宗统治时期开始,蒙古草原上的穷人大量南逃,把自己的孩子卖作奴婢。一些蒙古奴隶被卖到西域或海南。汉族地区实行奴隶制后,北方破产的农民往往是还债或者卖身为奴。江南地区也出现了变相买卖奴婢的现象。元初奴隶有罪,主人可以专杀。以后虽然规定有罪的奴隶要交给政府,但是如果奴隶打骂主人,主人打死也无罪。主人无缘无故杀了无辜的奴婢,工作人员却是87;喝醉了,杀了奴隶,减少了犯罪。按元法,牛马杖100,奴隶不如牛马。主人可以禁锢奴隶的锁链,刺脸,割鼻。奴隶告主人,就是被政府处决。大多是马市,牛市,还有一些人民市场,买卖奴隶。良民杀了别人的奴隶,只给170杖,烧埋银罚款50两。奴隶不能嫁给好人。奴婢生下的孩子,世世代代都是奴隶,这叫‘窝囊怜惜’(家里有孩子)。奴隶逃跑时,要被官府扣押,称为蓝衣(布兰西)奴婢。奴驾用于承担家务劳动,也用于从事农牧业生产或服兵役。政府或国王是工匠,大多是奴隶。在元朝,奴隶主一直是作为被压迫阶级存在的,人口众多。在宋代农村,地主租地和剥削佃农的租佃关系普遍发展。在金元之间长达半个世纪的战争中,北方的租佃制度遭到严重破坏。一批佃农被俘虏掠夺为奴,一批佃农被迫加入豪门自保,大批农民逃往江南。元朝灭宋时,在江南实行的是维持原有制度的政策,所以南宋农村的社会关系在元朝并没有明显的变化。大部分租客主要分布在江南。江南有钱,一个佃户可以几千,最多上万。大型寺庙可以有上万名房客。佃户结婚,地主勒索财物。如果你无力支付,你就不能结婚。房客的孩子也要被地主伺候,地主随意打骂房客,甚至让他们的感情杀死他们。1302的一份公文说:宋朝以前,地主杀佃户,视之如粪土。自从入党以来,我们犯的错误少了。事实上,佃农的待遇只比赶工的奴隶稍微卑微一点。按照元朝的法律,地主用170的棍棒打死佃户,并征烧埋银50两。地主的死佃户是不需要偿命的,就像主人杀了赶走奴隶一样,只是用杖来惩罚,只是杖刑更重。在奴隶制盛行的元代,良民身份的佃农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其实已经接近奴隶制。到了元朝,自耕农的数量大大减少,因为北方大量的自耕农在战争中被掠夺为奴,大量的农民成为权豪的奴隶。幸存的自耕农和地主被划为“平民户”,他们要承担重税、地方税和各种差事,经常被迫流亡。1283年,有15万农民从北方大陆迁到了长江以南。但随着土地兼并和租佃关系的发展,江南农民日益成为佃农。蒙古奴隶主在对外战争中俘虏和掠夺了大量工匠。抵抗失败的敌人往往被大量杀死,只留下有技能的工匠带回蒙古成为劳动奴隶。1217年,工匠石所属的河上的工匠口粮被切断,死了十个,死了七八个。工人和奴隶的境遇非常悲惨,缺吃少喝,衣衫褴褛。蒙古灭金后,把全国各地的工匠动员到京城,分类放在局中,编成官工匠,属于不同于私户的工匠书。代代相传为工匠,有官员掌管。1279年,有42万工匠和70多个立法机构,每年制造钱币、弓箭、盔甲等东西。1281年,江南30万工匠中选出了10.9万多工匠,其余为平民户。官方工匠由政府直接管理,子女世袭,婚姻不能独立。这个系统是从工作奴隶演变而来的。官方工匠每月由政府配给口粮。对于分散在地方郡县的工匠来说,情况就不一样了,尤其是江南地方匠局。大多是分散在农村的小手工业者,被迫入局,得到的衣、食多由官员满足。家庭生活往往是不确定的。政府强迫造纸、制木、杂色等行业的工人去织造局,但他们无力服役,只好投资雇人顶替。很多人都赔了钱。”
动词 (verb的缩写)明清时期的工商业奴隶制和农奴制与清代农奴制和奴隶制的弱化。
明清两代继承了元朝的奴隶制。“人人都有仆人,多达万指。”(万历《嘉定县志》卷二《疆域志·风俗》)“奴隶众多,吴中今官家有一两千人。”([清]顾《日知录》卷13,《奴才》)。明清时期被称为“贱”的人以奴隶为中心,还包括妓女、仆役、堕落人等贱民群体,以及雇工、轿夫、理发师、工人、商人等广泛的灰色地带。与绅士相比,普通公民在高贵与低贱的区分下,也被归为“贱”。所有的人(皇帝除外)都被纳入“为上为下”的等级体系,其中专门服务的人成为“贱民”,受到区别对待;明朝的皇帝总是把他的臣子当成他的奴隶,随意侮辱。“若积疑臣而蓄奴,则积畏君者,视为秦岳。”(《黄宗羲全集》第一卷,严译)。太祖时,有一大臣“以镣铐治事”(《明史》卷139,《儒传》);明朝皇帝对士人的奴役,还体现在“厂卫”、“朝廷职员”、“沼狱”等方面。据《明史刑法志》记载,明代对法院工作人员的处罚是从太祖开始的。到了正统的时候,“庙堂拐棍”已经“拿来当故事”沼泽监狱始于汉武帝。“明朝锦衣卫监狱近在咫尺,幽署残忍,比这还惨。”“与赵狱”是文人作为皇族奴隶的标志。成祖在“巡狱”时,命“送信入狱者随之,谓之“重刑随驾”(《明史》卷162《尹昌龙传》);郑德王朝对官员或官吏“完棒”,即“以利治事”(《明史》卷九十五)。
中国的佃农农奴制在明代继续发展。“在明代,皇族占有的土地一般有三种:一种是皇族占有的土地,称为‘皇庄’。皇庄的收入专门用于未被封臣的后妃和王公的日常开销,所以皇庄也叫‘公庄’。从天顺八年(1464)到郑德九年(1514),京畿附近有三十六座御所,占地37595多公顷。另一个是‘诸侯庄田’。洪武是在列王分封,诸侯为诸侯的时候建立的。明朝中叶以后,地方诸侯王除了兼并平民田地,扩大庄园之外,还以子孙众多,生活困难为由,向皇帝乞求附近的官地,以扩大自己的不动产。第三类是‘荀钟奇官庄田’。”勋”是指有爵位的英雄和贵族家庭,大多是所谓的武官。“戚”指的是由皇后和公主组成的皇室家族。‘中官’就是皇帝身边的太监。以上三种庄田、黄庄、循岐管仲庄田大多集中在北直隶境内,尤以京畿为甚。诸侯国的庄园和诸侯国是遍地都是。除了这三类田亩,全国各地还有‘庙田亩’,占地量也不少。各种田亩的共同特点是,朝廷的庄园、诸侯的庄园、勋戚的官办庄园,甚至庙堂的庄园所占用的土地,都属于官田性质,法律禁止买卖。贵族们利用皇帝给的机会,可以吞并比给定土地大很多倍的私有土地,或者把私有土地伪称为无主荒地,从而占有。武宗即位之初,又增加了7个皇家庄园,后又增加了苏家口的24个皇家庄园。不到六年,总共增加了31个皇家庄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