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名是什么权利

法律主观:

一、名称权有什么权利

(一)名称决定权

名称决定权是名称权最基本的内容。民事主体有权决定自己的名称,但在我国对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法律要求其必须设定名称,而且此名称必须进行登记。而对于其他组织,如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则依其意愿,可以设定名称,也可以不设定名称。

(二)名称使用权

名称一经登记后,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并具有了独占使用的效力。现行法律规定,在登记的地区内,其他组织就不得再以相同的名称进行登记。在同一地区内,数个组织曾使用相同的名称的,只要其中一方将名称登记后,其他各方不得再使用原来的名称,否则就是侵权。当然,名称使用的范围,仅以登记核准的范围为限。同时其独占使用权,也限于在同一行业,不排除不同行业的使用。但显然此种做法已不适合全国一个大市场的要求,目前已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方面法律的限制。

(三)名称变更权

名称在使用的过程中,其所有人当然可以依法予以变更,但变更未经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变更的范围,依名称权人的意愿,既可以是部分变更,也可以是全部变更。但对经过登记的名称,变更后的名称即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否则,未经登记不生法律效力。

(四)名称转让权

名称转让权是名称权中最具特色的内容。名称的转让既可以是全部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转让。而且,既然名称权可以转让,自然名称权就可以继承。尤其对于非公有制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特殊组织形式,当参与经营的自然人死亡后,其财产应当由其继承人继承,自然会发生名称权的继承问题了。

二、姓名权和名称权的区别

姓名权和名称权两者不是一回事,它们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联系在于:

姓名权与名称权均是民事主体对自己的姓名、名称符号所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的权利。

区别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不同。

姓名权的享有主体是自然人,名称权的享有主体是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合伙人。

2、内涵不同。

姓名中含字、号、曾用名、笔名等;名称中则没有什么其他内含,只是有时名称表现为商号或标记。

3、限制不同。

姓名的获取通常是婴儿的父母或其他亲属代为取得,基本没有什么限制;名称是社会团体获得法人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因此名称的获取必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四是权能不同。姓名权的权能有决定权、变更权和使用权;名称权除了决定权、变更、使用权外,还有名称转让权。

三、法人名称权的性质

法人名称权是一种混合权利,同时具有人格权与财产权双重属性。法人名称权源于自然人的姓名权,因而具有人格权的属性。同时法人名称权代表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是一种较高价值的无形资产,并可以继承与出让,所以具有财产权的性质。通过对名称权的有偿转让,使企业法人的人格的商业价值得到发挥,这种现象被称为“人格商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