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名字和更改名字不是每个公民的自由权利吗?

同志您好: 对您提出的问题,详细解答如下 姓名是公民身份识别的重要标记,是其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符号,要有相对的稳定性、严肃性。公民有改名的权利,但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名字不是一个简单的代号,它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称谓。在便民利民的同时,也要坚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的权威性和姓名使用的严肃性.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已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在明确了公民基本权利的同时也明确了:在变更姓名的同时,要依照规定而行。《中华人民***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应按照规定办理,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公安部《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规定:年满18周岁的人,变更姓名要适当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不能轻易给予更改。2006年3月20日湘公通(2006)30号文件《湖南省公安厅常住户口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更加明确规定:年满18周岁以上的公民变更姓名,从严掌握,不应轻易给予变更,对于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收养或者解除收养改名、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引起子女姓名变更,以及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需要变更的,按照规定办理。2008年4月24日湘公通(2008)46号湖南省公安厅文件 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的通知明确规定:要求变更姓名必须符合以下几种条件之一才能受理: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收养或者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在同一学校或者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姓名中含有冷僻字;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等其他特殊情况。根据省厅文件,市局作以下补充规定: 1为便于社会管理,姓名原则上只变更一次。 2为维护二代身份证的严肃性、稳定性、长期性,已办理二代证并由本人签字确认的一般情况下不再受理其变更姓名的申请,确属明显差错的除外。 3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正在被通缉、接受刑事追诉、服刑、被劳动教养的人员,一律不予更改姓名。 如果您属于省厅文件规定的几种条件之一(不属于市局规定的三种情况之一),请持相关证明证件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如果不符合以上规定,您的申请将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