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宗法制度的详细资料全集
基本介绍中文名:宗法制的作用:调整宗族关系的制度来源:宗族社会末期的宗法基础:血缘拼音:zōng fǎ:详释出处、详引、宗法制、文献记载、目的、祠堂主人、宗亲、宗亲权利、普通权利、特权、宗亲关系、宗亲形态、族谱、祠堂、族规、社会影响。(1)清《冯经与宗法》:“先王为博士、学者建立宗法制度,以尊祖、收族为义。”《列传》说:‘又子为祖,又子为祖,你的后嗣为小’...宗法制度也是一样。继祖,继曾祖父,也叫小宗。大的独一无二,小的不计其数。”(2)清代李次明《阅岳茂堂侍郎程遗书集》:《答祁春甫《承孙书》:“我该为姑姑做些什么?”:“都说封建制度已经废除很久了,但是世袭的还能讲宗法,还能担担子。”(3)冯晴桂芬《再论宗法制》:“宗法制有助于国家养民,教育人民。”(4)梁启超《学术思想变化的总趋势》,第三章第二节:“封建主义与宗法都是宗法政治的成功。”⑤张《论种姓序》:“故自周以来,宗法制已倒,族有族长,皆推其长辈为贤,非宗室也。" 2.跟风。(1)宋胡载《余音丛·杜华少陵四世前赋》:“老杜为诗人,世无前例,后无来者;但他的诗是高度男权化的“文选”。我会把它当作我的语言来咀嚼。”(2)沈德潜《明代诗集》清代李梦阳:“空空如也,但过于雕塑,不甚自然。" 3.它指的是在学术文学和艺术中从一个教派传到另一个教派的法规..(1)清密经《答秦福君》:“古代名人之画,皆有深意精妙,即一品无作,一目了然。且纸帛须精,墨墨须得,然后各种宗法制可寻。”(2)周易《惠风花刺续》卷一:“据宋代诗人赵旭、姬旭、翁卷、赵子之传,传唐代宗法制,称为‘四灵’。”详细介绍了宗法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宗族是通过血缘关系来统治和支配的。又称宗法制度。这一制度与中国古代社会的宗族组织相配合,是统治阶级维护政治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文献记载根据文献记载,中国最晚在周朝初期就出现了“粽子”和“大宗”的名称。《诗经·大雅班》中有:“大量韩伟。.....宗子威成”,这里所说的“宗”和“宗子”,是指周代根据血缘关系对本族人拥有管辖权和处置权的人。这说明当时已经出现了宗法制度。一些学者认为,在关于商朝历史的文献中也可以找到类似的记录。比如《左传》中记载的商代周初遗民的“宗族”和“族分”,可能指的就是宗族制度下的血缘群体。但迄今为止,对中国早期宗法制度的认识主要是关于周朝。《仪礼》和《李记》这两部先秦时期的礼书,至今还保存着比较完整的周代宗法制度的记载,在先秦时期的其他古籍中也可以得到证实。其中,《礼记·大传》和《丧注》中的两个记载基本一致,这是理解周代宗法制度基本内容的主要依据。据《礼记》记载,周代帝王或诸侯的儿女后代中,除一人继承皇位外,其他人(通称为群子)都会以自己为祖先建立宗族,表示在血缘关系上与代表国家政权的帝王或诸侯分离。这些宗族都以自己的姓氏为标志,所以群子在《礼记》中称为“他子”。在祖先是别子的氏族中,别子的继承人对整个氏族拥有管辖权和指挥权,是整个氏族的首领,所以被称为大宗或宗子。理论上,无论过了多少代,大宗都有权治理和处置对方儿子的所有后代,从而始终把对方儿子的后代连接成一个实体性的宗族集团,所以大宗被说成是“永远不会动的教派”。“宗族的每个成员对群众都有尊重和服从的关系,对一定范围内的近亲也有尊重和服从的关系。《礼记》指出,一个因为不是长子而不能成为其继承人的人,必须尊重其父的继承人为小宗,即“你的继承人为小宗”(你,意为我父)。如果这个人的父亲不是他祖父的继承人,那么这个人也会尊他祖父的继承人为小教派;如果祖父不是曾祖父的继承人,就应该把曾祖父的继承人当作小教派来尊重;如果曾祖父不是曾祖父的继承人,就要把曾祖父的继承人当小宗派来尊重。据《礼记》记载,继承高曾祖父的小氏族,即五祖的继承人,是与一个人的血缘关系最远的一个。六祖的继承人不再被视为小教派。这就是所谓的“祖上动,祖上易下。“出于对小氏族的尊重,以大氏族为首的氏族被分成许多更小的、更有凝聚力的近亲群体。从《礼记》中的这些记述可以看出,周代宗法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对不同地区的或大或小的宗族的统治和管理,包括直系和旁系亲属。如果是在同一代亲属中,则是兄弟、下属兄弟,然后是下属兄弟等旁系亲属的统治和管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清代儒学家程指出:“教之道也,兄弟之道也。“目的宗法制的核心是直接继承制,即妻子所生的长子是王位的合法继承人。中国夏朝确立了皇位世袭制,但也有“父死子继”和“兄弟姐妹”之分。商朝末年,直接继承制度完全确立。从西周一开始就确立了酋长继承制度,即“立酋长以年资而非德,立儿子以贵贱而非年资”,从而进一步完善了宗法制度。西周的宗法制度与分封制紧密结合。天子按直接继承制代代相传,是天子的“大宗”。其他不能继承皇位的私生子、次子也是皇族,是诸侯,是“小”从属于“大”的。这些王侯也是按照长子继承的原则代代相传,非长子则被王侯分封为卿大夫。诸侯对这些大医都是“大”的,等等。博士以下还有学者,是贵族阶层的底层,不再分封。在这样的情况下,全国范围内形成了以天子为本位的宗法制度。宗法制度的目的是使奴隶主和贵族的政治特权、爵位和财产权不被分散或削弱,也有利于维护统治阶级内部的秩序,加强对奴隶和平民的统治。宗法制度对后世影响很大。祠堂族长权力的象征是他们主持的祠堂。周朝时,大宗是同一个祠堂的祖师。孝宗也是同一个祠堂的祖师,在各自的范围内有近亲。普通人祭祀祖先一般在大小宗族主持的各级宗教寺庙中进行,祭祀仪式由大小宗族主持。祖先祭祀在中国古代社会和精神生活中非常重要。除了祭祀之外,许多日常礼仪活动和社交活动也要在祠堂内进行。如加冕仪式(男子成年礼)、婚礼、氏族成员宣誓等。因此,祠堂的存在被视为宗族存在的象征,而粽子作为祠堂主人的身份也成为他们在族人中拥有族长地位的保证。就连粽子的名字都来源于他们的祠堂主身份。作为族长,粽子的地位在常人之上。在周朝的伦理道德中,宗族成员只谈子孙与普通人的关系,普通人“虽富,但不敢带财入子孙之家”。在丧葬制度中,大量的人死去,即使没有“五服”的亲属,也要为他们穿上“崔子进行曲”,这和“庶人为君”(见丧)是一样的。因为周人视粽子为祖先的化身,所以认为尊重粽子就是尊重祖先。宗子的权利普通权利宗子也有权指挥、处置和庇护各自地区的人民。周朝各氏族都有自己的武装力量,统帅是各氏族的儿子。这些武装经常与国家军队作战。如春秋时期在鄢陵之战中与楚军作战的晋军,以栾、范、中行、支等氏族武装为主力。在国内政治斗争中,宗族武装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宋文公“使戴、庄、桓诸族攻司马子伯吴家”,是诸侯以一族灭另一族的例子。粽子也有权处置自己族人的财产和人身。春秋时期,晋国规模较大的赵氏家族赵阳强迫吴钊交出他所有的“五百龚伟家族”。后来,因为吴钊的疏忽,他甚至杀了他。在周朝的宗法制度下,这种杀害族人的行为被视为合理的行为。《左传》中有记载,晋国贵族知道自己被俘释放时,表示愿意接受粽子死刑的惩罚。粽子对他的人民的个人待遇也包括流放。晋国的赵瑛曾因通奸被多数赵人“放在齐”。国家承认并尊重粽子对族人的处分权,在处分族人时往往会先征询粽子的意见。郑流放尤楚时,执政公子先“请教叔(尤姬,尤士达)”。国家也承认粽子有权保护他的人民。保护粽子包括对族人的各种照顾和打官司保护。《左传》记载了阳一个有梗的人“有狱”和“其大量受贿是为女色所乐”的事实。特权阶层(1)的儿子有主持祭祀的权利,主持祭祀的权利象征着一种身份,在男权社会中是很受重视的。(2)粽子有权掌管自己宗族的财产;(3)粽子还有权掌管宗族成员的婚丧嫁娶等事务。每次宗族成员有重大事件,都要告诉儿子。另一方面,粽子有责任帮助他的人民处理婚丧嫁娶等事务。(4)粽子有教导和惩罚宗族成员的权利。粽子是氏族依赖和服从的主要权威,也是国家治理氏族人口的中介。粽子在宗族内部的广泛权力,本质上具有国家基层行政和司法权的性质。周代粽子一般都有家臣。户部尚书包括掌管氏族内部事务的氏族长老和氏族长(也称氏族或宗族),掌管氏族所辖地区人民的家族屠杀和城市屠杀,以及隶属于屠杀的所有大臣。如司徒雷登(掌管土地和财政)、司马(掌管军务和军税)、贡士(掌管建设)。粽子的这套诸侯组织,本质上是国家的一个基层政权。但是,宗族本质上仍然是一个建立在血缘基础上的私人团体,因此宗族与国家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利益冲突。周人把宗族称为家,意思是与“国家”相对立的私人团体。宗族成员往往只知道效忠“家”,不知道有“国”。宗族与国家的这种适应与矛盾的关系是古代社会关系变迁的重要原因。宗法关系先秦社会的宗法关系涉及到以家庭为单位的居民,包括大量的大臣和学者,以及帝王将相和诸侯国的皇帝。但由于皇帝和封臣是国家和公权力的代表,他们与皇族和嫡系亲属之间的宗法关系受到很大限制。就连皇帝和诸侯的亲属也“不得以其祸福而治”。特别是建立了家庭的皇族和公职的后代,只能作为皇帝和诸侯的关系,而不能作为亲属的关系,也就是所谓的“兄弟之间不应以家庭为纽带。“皇帝与诸侯之间的宗法关系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在一些仪式上对同宗或近亲的诸侯给予优待和尊重。如《左传》记载“周至宗结盟,异姓为皇后”,“诸侯亡,异姓在外,同姓在太庙,同宗在太庙,同宗在君庙”。此外,皇帝和王子还经常举行“家庭食物”仪式,并在一些仪式结束时安排“吞咽饮料”,这是特别用于治疗诸侯家庭中的亲属。这些做法具有道德和政治意义,与宗族纽带对族人的行政和司法管辖和处置有很大不同。皇帝对诸侯的管辖和对诸侯关系的处理,主要是基于各自的政治地位。但也有学者认为,周朝的皇帝和诸侯也是包括普通贵族在内的氏族之子,皇帝是“天下之大”,而诸侯则是其所属诸侯国的“一国之大”。这种观点往往导致周朝作为氏族或家族的扩张。这个目前学术界还在讨论。先秦时期,庶人和奴隶没有姓氏,也不属于任何氏族集团。社会地位也低于尤氏居民。氏族成员因为血缘关系可以获得较高的社会地位,所以在古代社会是贵族。春秋时期,中国的社会开始发生剧烈的变化,贵族、平民、奴隶的旧界限开始瓦解。自战国以来,平民和奴隶获得姓氏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先秦的宗法制度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秦汉以后的封建宗族广泛包容不同阶级的居民,使宗族与宗法的关系明显带有阶级关系的痕迹。父系族谱是一种让人们知道世系从何而来的方式,也可以让一家人待在一起。但是,修谱的目的是治国,古代的尊祖、尊族、收族原则,变成了以修谱、建祠堂、买族田、立族长、立族规为特征的体现封建宗族权利的宗族制度。殷商甲骨文中的世系关系反映了家谱的雏形。隋唐以前,谱牒的编纂相当发达,出版了大量谱牒书籍,但大多没有流传后世。一般认为家谱起源于宋代。祠堂祠堂习惯上称为宗祠,是祭祀祖先和神灵的场所,被视为宗族的象征。祠堂制度起源于周朝,帝王贵胄的祠堂制度在《礼记》中已有记载。即太子的七殿,太祖、三诏、三木,太子的五殿,太祖、二诏、二穆,共青的三殿,太祖、赵毅、木易。秦朝“尊君卑臣,无人敢办庙。”在汉代,祠堂建在坟墓里。士大夫不敢建祠堂,从此祠堂成了皇帝的专属财产。宋代朱提倡建立祠堂的方法:每个家庭建立一个祠堂,有四个神龛,供奉高、曾、祖和游四神。而且祠堂刚建立的时候,现有田地里每个龛位的65,438+0/20都算祭祀田,整个家族都算基田。这是族长用来献祭的。到了清代,祠堂已经遍布全国,祠堂是宗族势力和神权交织的中心。宗祠里的首席祭祀粽子,相当于天子;管理整个家族事务的族长相当于宰相;完颜政和宗植相当于礼部和刑部的部长。祠堂最能体现宋代宗法与国家一体化的特征。家长制就是家法。唐朝以前,族规是父母养育子女的仪式和规矩。最早的家规是三国时期任伟·田畴为他的家庭制定的。到了宋代,宗族组织普遍存在,家规也从一家的家训变成了专门约束家族成员的规则。家法、家规成为封建国家法律的重要补充。族规的功能还体现在它的内容上:一是强制性的敬祖;二是维持等级制度,严格区分官职、住房、年资、年龄、地位的差异;第三,要执行儒家伦理,必须尊重礼,表现孝道。宋明以后,宗族制度得到了统治阶级的支持,宗族权力遍布乡村社会的各个角落,成为仅次于政权的权力体系。宗族权力与政治权力的互补运用,是中国封建社会得以长期延续的重要原因。受社会影响的宗法,其实是一个缺乏自我存在意识的群体,是一种原始的组织结构,但正是这种原始的结构,至今仍影响着近代中国的诸多方面,包括社会、政治、文化等等。如果把这些碎片拼凑起来,就不难发现很多所谓“中国特色”现象的精神根源。中国文化的君、臣、父、子,似乎无非是一个“德”字,而这种“德”是从宗法制度开始的。宗族制度习惯于以德来组织和管理族群,因为他们发现法律在族群管理上明显过于迂腐和僵化,但往往有了道德的介入,很多事情不仅可以高效处理,而且更加灵活,具有相当的延续性。因此,社会成本最低的“道德”成为宗族制度首选的管理模式。当我们观察现代社会的生活时,仍然不难发现这种道德标志和制度。“尊老爱幼”,看似民族美德,其实和“君臣父子”没什么区别,“君臣”和“尊老”没什么区别。虽然现代社会废除了帝制,上下级关系没有那么牢固,但父子、尊老的道德关系依然牢固。这种看似自然的道德价值,其实和君臣之间的尊重是一样的。所以在这种建制下,谏诤制度得以繁衍。谏而言,非重男轻女,法仁为先,下者可谏。所以有一种说法是必然的,即使君主、大臣、父子、师生遇到侵犯,也会以法义为先,这已经成为中国特有的制度。另一方面,谏制度也规范了皇帝的诏书,下级官员可以在朝内制定法律,防止皇帝违法。但是西方社会从来没有这样的制度,以至于欧洲社会一直保持在封建社会,直到工业革命。此时已经变成了现代社会主义,以前的君主政体已经不能适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