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养父有抚养孩子的权利,有决定姓氏的权利?

孩子的养父有抚养孩子的权利,也有姓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释义本条是关于子女姓氏的规定。

根据这一条,子女可以随父姓或母姓。随父姓或随母姓,就是把父母的姓当作自己的姓,即子女的姓与父亲或母亲的姓相同。孩子出生后,父母可以协商谁的姓将是孩子的姓。如果丈夫姓王,妻子姓李,他们的孩子可以姓王,也可以姓李。目前我国大部分孩子随父姓。

姓名是识别和代表单个自然人并使其区别于其他自然人的文字符号和标志。姓名是自然人人格特征的重要标志,是自然人姓名权的客体。姓名的意义在于它在法律上将一个自然人与其他自然人区分开来,便于他参加社会活动,行使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名字包括姓和名。其中,姓氏是某种血缘遗传关系的标志,标志着个体自然人所属的家族血缘系统。也可以说,姓是表明个人身份的名字。《辞海》中“姓”是指“标志家族制度的爵位”,举了一个“史记·屈原贾生列传:屈原姓平,楚姓也”。另一个与“姓”有关的词是“姓”。姓是姓和姓的组合。秦汉以前,姓和姓是不同的概念。男人叫姓,女人叫姓。姓氏是用来区分贵贱的。贵族有姓,非贵族只有名没有姓。姓氏是用来区分血统的,包括同姓、异姓和普通姓氏。同姓不同姓的可以结婚,同姓不同姓的不可以结婚。秦汉以后,姓氏统一,不再区分。比如史记中秦始皇:“赵姓”,汉高祖“刘姓”。现在的姓氏一般指姓氏,常用“以姓氏笔画为序”等表达方式。

孩子的姓氏是他身份的标志。在中国历史上,子女一般随父姓,女子婚后随夫姓先于自己姓。这和历史上形成的继承制度有关。在奴隶社会,形成了承子神父的继承制度。在封建社会,土地和其他财产是按照血缘关系和宗族关系所建立的严格的等级制度来分配的。所以在奴隶继承制度的基础上形成了宗法继承,强调由长子继承。这其实是根据封建血族制度建立的继承制度,封建继承还包括身份继承,如爵位继承、官影袭、食印继承等。这些制度严格要求婚生子女必须随父姓,以证明血统和血缘关系。这种封建的做法在当时曾经被很多国家所认可,其中的一些也在法律中有所规定。比如在英国,按照习俗,婚生的随父姓,非婚生的随母姓。19世纪初,普鲁士法、奥地利民法、撒克逊民法规定,私生子随父姓,私生子随母姓,弃儿由官员起名。资本主义社会废除长子单独继承的制度,所有子女都是继承人,主要继承财产而不是身份。而且随着遗嘱继承的发展和完善,亲子关系制度的确立,法律不再强调子女只能随父姓。德国民法典规定,子女以父母的婚姻姓氏为出生姓氏。非婚生子女的,亲生父母享有同等的抚养权,可以确定父姓或母姓作为子女的出生姓氏。如果父母在孩子年满五岁后才确定婚姻姓氏,只有在孩子同意接受姓氏后,婚姻姓氏才能成为孩子的出生姓氏。但在一些国家,子女随父姓仍然是原则。

中国国民政府时期,民法规定子女随父姓,丈夫的子女随母姓。后来修改为:子女随父姓。但如果没有兄弟,可能会约定子女随母姓。已婚丈夫的子女随母姓,但可以商定子女随父姓。我国1980婚姻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这主要是考虑到夫妻平等,夫妻双方对子女姓氏应有平等的决定权。而且考虑到中国人基于传统的孩子观念,每生一个女孩就想生男孩,这不仅违背计划生育的原则,也不利于母亲的健康,增加家庭负担。规定孩子可以随母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无节制生育的弊端。

该条精神与1980《婚姻法》第十六条相同,但删除了“叶”字,即“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进一步突出了父母对子女姓氏决定权的平等,进一步体现了男女平等、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的原则。

有人认为公民有权决定自己的名字,任何人无权干涉。父母起名是对孩子自我起名权的否定。事实上,子女出生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父母对子女姓氏的确定是父母行使亲权的体现。孩子成年后,可以把名字从父姓改成母姓,或者从母姓改成父姓。

非婚生子女通常随母姓或生父姓。继子女可以保留原姓,即再婚前父母使用的姓,或再婚后父母或继母的姓。如果继子有鉴别力,就应该尊重自己的意见。如果继子女在童年时改变其父亲或继母的姓氏,他或她在成年时有权改变其原来的姓氏。在收养关系下,随着收养关系的确立,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也就确立了。作为身份关系的标志,养子女的姓氏也应相应改变,以显示其身份关系的变化。因此,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可以变更被收养子女的姓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收养的子女可以协商保留原姓。同时,该条还规定,养子女可以随养父姓,也可以随养母姓,与该条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