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门口卖的食品查出质量问题,责任是什么?

如果发现销售的食品有质量问题,一般是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只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这一条款的规定,就应该接受行政处罚,不管店面大小。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的食品,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病原微生物、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三)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门为婴幼儿及其他特定人群设计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酸败、发霉、不洁、混入异物、掺杂使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家禽、家畜、动物、水生动物及其产品;

(八)未按规定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产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和运输工具污染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十一)未标示的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十二)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违反上述相关规定的,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予以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并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和其他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以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病原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以及其他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酸败、发霉、不洁、混入异物、掺杂使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产品配方和生产工艺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

(七)分装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使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召回或者停业,仍拒不召回或者停业的。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