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名小说人物是否侵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开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临摹、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暂时许可他人使用音像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客体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展示艺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和以各种方式公开播放该作品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公开复制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通过投影仪、幻灯机等技术设备;
(十一)播放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播放或者重播作品的权利,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类似的传递符号、声音、图像的工具向公众播放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在自己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拍摄音像作品的方式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为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断通过选择或者整理汇编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按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按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全部或者部分,并获得报酬。
第十三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所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的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作为自己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未参与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署名他人作品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音像制品等方式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音像制品制作者许可,出租音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和音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出版者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直播或者公开传播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