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个体户定额税怎么算
个体户总收入是指个体户在生产经营和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劳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扩展数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二十条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用员工。
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与招用的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履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侵犯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4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登记机关提请税务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年度检验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内,有关行政机关依法撤销、注销个体工商户行政许可的,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撤销、注销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个体工商户管理的信息交流,逐步建立个体工商户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者侵犯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省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第二十八条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化为企业组织形式,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对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11 11起施行。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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