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可以自创一个姓吗?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据此,你想叫什么名字都行。

但是公安部的《姓名登记条例》对此作出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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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民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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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姓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损害国家或者民族尊严的;

(二)违背民族良俗的;

(三)容易引起公众不良反应或者误解的。

第十三条 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数字、符号:

(一)已简化的繁体字;

(二)已淘汰的异体字,但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

(三)自造字;

(四)外国文字;

(五)汉语拼音字母;

(六)阿拉伯数字;

(七)符号;

(八)其他超出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范围以外的字样。

第十四条 除依照第六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使用民族文字或者书写、译写汉字的以外,姓名用字应当在二个汉字以上,六个汉字以下。

有人认为《姓名登记条例》作为部门规章是与《民法通则》相抵触的。但实际当中如何操作,公安部门肯定依据此条例限制公民随意取名,到时能不能打赢官司就不好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