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名称必须与总公司名称相同吗?
法律分析: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有下属公司的公司名称,并标明分公司的地名和所属行业,以分公司、支公司的后缀作为名称的结尾。1,分公司属于企业名称,需要注明是某公司的分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法人,应当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采取设立分支机构的管理方式,并根据业务的分类和地域范围,在公司内部进行合理分工。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必须有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在其所属企业的名称前冠以“分公司”、“分厂”、“分厂”等字样,并注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地方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下属企业一致的,可以省略;
(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以在其下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中使用字号;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公司设立其他分公司的,已设立的分公司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公司的名称。
衍生问题:
设立分公司名称有什么要求吗?公司分公司的命名要求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公司,即子公司,另一种是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公司,即分公司。此时,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实际上是由总公司承担的。分公司的名称应当有下属公司的公司名称,并标明分公司的地名和所属行业,以分公司、支公司的后缀作为名称的结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