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饭店店名重名

如果你的饭店店名(公司)经登记后的,即取得该名称的专用权,在法律上是具有排他的效力。在我国目前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即:1):排除其他登记、使用同一或者相近名称的权利;2)停止其他不正当使用同一名称的权利。 凡事冠以或者县名登记后的,在同一市、县范围内,同行业的企业不得登记或使用同一名称。凡以省名、自治区名而不冠以市名、县名登记后,在同一省、自治区内,同行业企业不得登记或使用同一名称(即使,同行业务,即便公司类型不同,如一个为有限责任公司,另一个为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得用相同或者类似的名称。凡冠以“中国”、“中华”等字样的名称经登记后,在全国范围内,同行企业不得使用登记或使用同一名称。 凡事擅自使用他人合法登记的公司名称的行为,都构成对他人名称专用权的侵犯,而被侵犯人可以向侵犯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可以根据情况请求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当然,以上的是对你饭店店名是否已经登记注册而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