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社区戒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吸毒人员接受社区戒毒,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期限为三年。
吸毒人员应当在其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第三十四条城市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吸毒人员个人和家庭情况,指定相关基层组织与吸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实施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帮助。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失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第三十五条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接受定期检测。
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扩展数据:
根据《戒毒条例》第十九条,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履行社区戒毒协议;
(二)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检测;
(三)离开社区戒毒执行所在县(市、区)3天以上的,必须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社区戒毒期间,社区戒毒人员逃避或者拒绝检测3次以上,擅自离开实施社区戒毒的县(市、区)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
第二十一条社区戒毒人员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社区戒毒专职人员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社区戒毒人员户籍或者现居住地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实施社区戒毒场所的,实施社区戒毒场所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相关材料移交给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社区戒毒执行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告,社区戒毒时间从报告之日起连续计算。
变更后,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与社区戒毒人员签订新的社区戒毒协议,继续实施社区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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