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的技术中队是做什么的?才知道对象是公安局的技术科。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令第102号)公安部127)
第八章第十节技术调查
第二百五十四条公安机关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的刑事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重大毒品犯罪;
(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
(三)群体性、系列性、跨地区的重大刑事案件;
(四)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发生的重大刑事案件,以及针对计算机网络的重大刑事案件;
(五)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刑事案件,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公安机关对正在通缉或者已经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必要的技术侦查措施。
第二百五十五条技术侦查措施是指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技术侦查主管部门实施的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
技术侦查措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与犯罪活动直接有关的人。
第二百五十六条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技术侦查措施申请报告,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作出技术侦查措施决定。
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并移交公安机关执行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移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等部门。
第二百五十七条批准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
在有效期内,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办案部门应当立即书面通知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解除技术侦查措施;技术侦查部门认为有必要解除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报经批准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解除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并及时通知办案部门。
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有效期届满后仍需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技术调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批准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延长技术调查措施期限的决定。批准延长期限,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有效期届满,技术调查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解除技术调查措施。
第二百五十八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的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进行。
在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或者适用对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第二百五十九条通过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和所使用的技术设备、侦查手段等保护措施。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的,应当附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
第二百六十条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只能用于侦查、起诉和审判犯罪,不得挪作他用。
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
第二百六十一条侦查人员应当对在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为相关信息保密。
第二百六十二条为了查清案件,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指定的其他人员可以隐藏身份进行侦查。
隐瞒身份进行侦查时,不得以促使他人有犯罪意图的方法,或者以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造成严重人身危险的方法,引诱他人犯罪。
第二百六十三条对于给付毒品、财物等违禁品的犯罪活动,为了查清犯罪人员和犯罪事实,根据侦查需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实行控制下交付。
第二百六十四条公安机关依照本节规定进行身份隐藏调查并交付监管收集的材料,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使用隐藏身份查控工作中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可能危及隐藏身份人员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相关人员身份等保护措施。